词条 | 亚里士多德 |
释义 | Yɑlishiduode 亚里士多德(卷名:法学) Aristotle (公元前384~前322) 古希腊科学家、哲学家、思想家。出生于古希腊北方马其顿的斯塔吉罗斯,其父为马其顿国王的御医。公元前367年起在柏拉图设立的学园学习达20年左右,但与柏拉图的观点有分歧。公元前343年任马其顿王子(即后来的亚历山大大帝)的教师。公元前335年回雅典设立名叫吕克昂的学校。公元前323年亚历山大去世,雅典爆发反马其顿运动,被迫迁居雅典以北的哈尔基斯。他的研究范围很广,涉及哲学、逻辑学、自然科学、历史、政治、经济、伦理、美学等许多部门。他的法律思想对后世西方法学也具有重大影响,著有《政治学》、《伦理学》等。《政治学》写于公元前325年前后,是西方学术史上第一部专门而系统地探讨政治、法律原理的著作。据传他还写过158篇关于希腊各城邦政制的论著,但仅于1880年发现《雅典政制》一篇。 亚里士多德极为重视法的作用,认为法是国家用来掌握权力并监察、处理违法者的规章。人类志在趋于善良,可以成为最优良的动物,但如果违反法律和正义,就将堕落为最恶劣的动物。法的好坏与是否合乎正义,根据政体不同而定。法治的意义在于普遍遵守制定得完好的法律,“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法律是通则,有的问题虽没有详尽规定,但它可以要求执法者根据法律精神加以公正处理,也允许人们根据积累的经验修改法律以求逐步完备。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必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而法律正是这样一种公正的权衡。 亚里士多德认为对法律采取“以守旧安常为贵”的态度是荒唐的,无论习惯法或成文法都不应一成不变。初期的法律都是不很周详不很明确的,必须根据经验进行变革。但也应注意变革法律决不能轻率,因为法律的成效依靠人民遵守,这种习性须经长期培养始能形成,轻易改变法律会削弱法律的威信,必须慎重。 亚里士多德在论述正义时,涉及法与平等的关系问题。他认为正义意味着某种平等(适用于自由民)。平等又可分为两类:①“分配的正义”,即根据每个人的功绩、价值来分配财富、官职、荣誉,如甲的功绩和价值大于乙的三倍,则甲所分配的也应大于乙的三倍。②“改正(或平均)的正义”,即对任何人都一样看待,仅计算双方利益与损害的平等。这类关系既适用于双方权利、义务的自愿的平等交换关系,也适用于法官对民事刑事案件的审理,如损害与赔偿的平等、罪过与惩罚的平等。 他在《伦理学》一书中曾提出自然正义和法律正义的区分;在《修辞学》中又讲到普遍的法是以自然为基础的不变的法,特殊的法是人们制定的、可变的法。这些观点涉及自然法和实在法的问题,虽然没有详细阐述,但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中,是他较早地提出自然法学说(见古典自然法学派、古希腊的法律思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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