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万国邮政联盟 |
释义 | Wanguo Youzheng Lianmeng 万国邮政联盟(卷名:交通) Union Postale Universelle,缩写UPU 各国政府间商定邮政事务的国际组织,简称万国邮联。其宗旨是组织和改善国际邮政业务,发展邮政方面的国际合作,以及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会员国所要求的邮政技术援助。 沿革 早在16世纪,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和各国人民之间往来联系的增多,欧洲几个国家创办了国际邮政业务。到19世纪,国际邮政业务有了很大发展,各国之间订立的双边协议已不适应需要,于是在美国邮政部长M.布莱尔的倡议下,欧美15个国家于1863年5月在巴黎举行国际邮政会议,协商邮件交换手续等问题。1868年,北德意志联邦邮政总局长H.斯特凡提出召开国际会议,创立邮政联盟的计划。但受普法战争影响,一时未能实现。1874年9月15日至10月9日,德国、法国、英国、罗马尼亚、瑞士、美国等22个国家的代表在瑞士伯尔尼举行全权代表大会,签署了第一个国际性的邮政公约,即《伯尔尼条约》,成立邮政总联盟。1878年5月,邮政总联盟在巴黎举行第二届代表大会,修订了《伯尔尼条约》,改名为《万国邮政公约》,并将邮政总联盟改名为万国邮政联盟,总部设在伯尔尼。万国邮联规定了国际邮件转运自由的原则,统一了国际邮件处理手续和资费标准,简化了国际邮政帐务结算办法,确立了各国邮政部门争讼的仲裁程序。万国邮联的成立,使各会员国组成了一个邮政领域,沟通了各国之间的邮政联系,促进了邮政业务和技术的发展。1947年7月4日万国邮联与联合国签订协定,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60年代以来,万国邮联利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资金以及万国邮联本身的特别基金和预算支出,承办和实施了邮政通信方面的援助项目,开展了邮政技术合作活动。 法规 1964年万国邮联第十五届代表大会按照组织条例与业务规定分开的原则,将原《万国邮政公约》分为《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万国邮政联盟总规则》和《万国邮政公约》(含实施细则)。组织法是万国邮联的组织条例和万国邮联的法规的基本规定;总规则是实施组织法和正常进行联盟工作的各项具体规定;公约包括适用于国际邮政业务的共同规则和有关函件业务的规定等。以上法规对各会员国均有约束力。但是,会员国有权对《万国邮政公约》某项规定提出保留,保留项目列入《万国邮政公约最后议定书》。 邮政业务协定现有七项:《邮政包裹协定》、《邮政汇票和邮政旅行支票协定》、《邮政支票业务协定》、《代收货价邮件协定》、《托收票据协定》、《国际储蓄业务协定》、《订阅报纸和期刊协定》,每项协定均有实施细则。这些协定及其实施细则仅对参加国有约束力。参加国有权对协定某项规定提出保留,保留项目列入有关协定的最后议定书。 会员国 1948年 6月以前在接收会员国上采取自由参加的办法;1948年7月改为只有主权国家可以提出申请,并须获得至少三分之二会员国的同意,才能取得会员国资格。1966年又改为:联合国成员国只要正式声明承认《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和具有约束力的各项法规,即可成为万国邮联的会员国;非联合国成员的主权国家提出申请,仍须得到至少三分之二会员国的同意,才能被接纳。截至1984年底,万国邮联会员国有167个。 机构 万国邮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国代表大会,一般每五年举行一次。常设机构有执行理事会、邮政研究咨询理事会和国际局。执行理事会(原称执行和联络委员会)在两届代表大会之间根据邮联法规的规定,主持邮联的工作;现由40个理事国组成,一般每年举行会议一次。邮政研究咨询理事会负责研究邮政业务的技术、经营管理和经济方面的问题;现由35个理事国组成,一般每年举行会议一次。国际局负责与各邮政主管部门的联络、情报和咨询工作。万国邮联的经费,包括各机构的活动经费和国际局官员的报酬,由会员国以交纳会费的方式分摊。 万国邮联的定期刊物为《邮联》双月刊,用法、德、英、阿拉伯、中、西、俄七种文字出版。 为了磋商解决涉及国际邮政业务和技术方面的问题,万国邮联同其他政府间或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以及亚洲太平洋邮政联盟等区域性邮政联盟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 同中国的关系 中国于1914年3月1日加入万国邮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曾派代表出席了万国邮联召开的有关会议。1951年5月21日中国在万国邮联的合法席位被剥夺。联合国第26届大会通过决议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以后,万国邮联于1972年4月13日通过决议,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万国邮联的合法席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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