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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古代人事制度
释义 Zhongguo gudɑi renshi zhidu
中国古代人事制度(卷名:政治学)
ancient Chinese personnel system
  中国古代官吏的铨选和管理制度。铨选主要解决官吏的来源,职官的管理包括对官吏的任用、考绩、奖惩、品秩、俸禄及休假、退休等制度。
  铨选制度  中国古代官吏铨选的途径很多,有世袭、纳赀、军功、荐举、郎选、恩荫和科举制等。主要有三个阶段和三种制度,即先秦的世袭制、秦汉至魏晋南北朝的荐举制和隋唐至明清的科举制。
  世袭制  亦称世卿世禄制,盛行于夏、商、周时代。原始社会末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的禅让制破坏后,出现了“大人世及以为礼”的世袭制。世袭制的特点是王权与族权统一。它通过家族血缘关系来确定政府各级官员的任命,依血缘亲疏定等级尊卑和官爵高下。凡定爵位与官职者都世代享有采邑和封地。
  荐举制  是荐举贤才,授以官职的官吏选拔制度。举荐的标准主要是德行、才能,而非全靠家世,它冲破了先秦贵族血缘世袭制的藩篱。西汉的察举、征辟制的出现,是荐举制成熟的标志,而魏晋南北朝“九品中正制”的施行,表明其走向衰败。
  察举是根据皇帝诏令所规定的科目,由中央或地方的高级官员,通过考察向中央推荐士人或下级官吏的选官制度。它也是荐举制精髓所在。察举分诏举与岁举。诏举是皇帝下诏选取特殊人才。岁举是地方长官定期定员向朝廷推荐人才。察举的科目主要有贤良方正、孝廉、太学博士弟子及特举特科等。有时皇帝对于贤良方正等用“对策”、“射策”的方式进行考核。征辟是皇帝及公卿郡守选拔任用属员的一种制度。皇帝特征、聘召人才为“征”,公卿郡守聘任幕僚属官为“辟”。东汉后期选拔官吏中钻营请托、结党营私和弄虚作假之风盛行,察举、征辟制渐趋败坏。
  曹魏时,魏王曹丕接受吏部尚书陈群建议,实行“九品官人法”,即“九品中正制”。在州、郡设大小中正官,负责按家世门第和道德才能,并博采舆论,从上上至下下分九等品评地方士人,供朝廷按品级授官。九品中正制是察举制的发展,它将选官权由地方收归中央,人分九等在人才学分类上是一种创新,选才标准趋于周密。魏、晋时期门阀统治的加强,至东晋后此制弊端丛生,中正权重,品评随意,世族门阀把持中正,控制选举,至后期造成“高门华阀有世及之荣,庶姓寒族无过进之路”。九品中正制已成为门阀统治的工具。
  科举制  隋统一全国后,为了加强中央集权,隋文帝开皇七年(587)废九品中正制,设秀才科。隋炀帝时又建进士科,以“试第”取士,并创立了以公开考试,择优选才为特征的科举制度。科举制创于隋代,形成于唐代,发展完备于宋代,强化于明代,衰落于清代,先后绵延1300多年,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后期的官吏主要铨选制度。其主要特点是:①公开考试,一定程度上的平等竞争。除工商隶皂倡优等人士外,不论门第等级和贫富,只要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均可怀牒于州县公开报考。它冲破了魏晋以来的门阀统治,为中小地主阶级的士人入仕开辟了途径。②考试制度日趋完备。科举即分科举士,按科目性质又可分文举、武举。文举又有制科和常科之分。制科是皇帝临时设置考取名士的科目。常科是定期分科取士的制度。常科科目繁多,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算、童子等科。各科考试方法和内容各异。考生来源也趋正规,属京师或州县学馆的士子叫“生徒”;经地方考试及格的称“乡贡”。考试程序,唐代有州试和省试,宋代增加殿试,明代以后又有院试、乡试、会试和殿试。殿试三年一考,由皇帝亲自裁定名次,定一甲一、二、三名,称状元、榜眼、探花。③以文化知识为主要录取标准。科举考试科目不同,内容各异,但考诗赋、经义、策问、算学、法律等,都以文化知识为主。科举制在前期有一定积极意义。明清加强了君主专制集权以后,科举制从考试内容到形式都发生了较大变化。主要表现在:①考试内容重经义,不切实用。考试命题必须依朱熹所注儒家经典四书、五经为主,并“代圣贤立言”,儒家思想成了入仕的必修课目。②以八股取士,形式死板,内容空洞,束缚人们的思想。③考题割裂,偏、难、奇、奥,加之科场舞弊,请托监临,官场腐败现象日益滋生。科举制逐渐成为社会发展的阻碍,至清末终于被废止(见科举考试制度)。
  科举制虽为隋、唐以后官员铨选的主要途径,但世袭制,荐举制以及军功、吏进、纳赀捐官、荫封等其他选官制度作为科举制的补充形式仍继续存在。
  职官管理制度  包括对官吏的任用、考绩奖惩、品秩俸禄及休假退休等制度。
  任用  为保证各级官员的政治标准,历代都重视官员选拔后的任用。秦代为保证被荐举官员的素质,对举者规定“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史记·范睢列传》)。汉代以后对官员的任用有多种限制,朝廷对候选官员的家世、职业、财产、资历、民族、体格及外貌都有一定要求。如秦汉以来,实行重农抑商政策,各代都不同程度地限制商人为官。魏晋时期,限制寒族为高官,十六国、北魏、元及清代又对任用官员有一定的民族限制。在等级森严的官僚队伍中,出身和资历是任官时优先考虑的条件,官僚制度越完善,出身和资历的限制越严格。
  为了避免官场中的徇私,自东汉后任官有回避的规定。东汉实行“三互法”,基本精神是本地人不得为本地长官,婚姻之家不得相互监临。汉代还规定兄弟子侄及有婚姻戚属关系的,不得在一个部门或地区为官,如果选在一个部门或地区为官,其中一人要申明回避。唐代不仅规定官员不能在本籍任职,而且不许在本籍所在的近邻州县任官。唐还规定,凡职责相连或监临检察的官职,亲族间要回避,如宰相之子不能任谏官,兄弟不可在同省任职等。清代对任官的回避规定更为严格,如明确规定不能在原籍周围 500里内为官;中央各部中分管各省事务的各司主官,不得用同省籍人士;凡京官三品以上、地方官中总督、巡抚等大员的子弟,不能在京中担任御史等。
  有些朝代对任官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如唐代任官标准增加了身、言、书、判等条件,要求入仕的人应体貌丰伟,言辞辩理大方,书法工整优美,判词文理优良。
  官吏任用后,朝廷要发给他们身份等级的凭信。自战国起就有印绶制,金、银、铜不同的金属质地和紫、青、黑、黄等不同颜色的绶带,标志着官员的身份等级。
  任用的官吏,自汉代起有一年的试用期,不称职者或他调、左迁,或罢黜。明代对官员实授前也有“历事”和“观政”的实习阶段。
  考课与奖惩  考课也称考绩、考核,是朝廷对在职官吏的官箴政绩和功过的考核。战国以来的“上计”制度使考课已初具规模。秦汉魏晋至唐宋渐形成有定期、有内容、有奖惩、梯次分明、分工明确的考课体系。
  秦、汉时官员考核有两个系统:中央对地方郡县的考核和各行政部门首长对下属的考核。考课的内容和标准也因官吏的职责不一而不同。县一级主要考“户口垦田、钱谷出入、盗贼多少”。郡一级主要考官吏是否接受贿赂、侵渔百姓、杀赏聚敛无度等以及郡内户口、垦田、赋税数目、米价高低、治安情况等。汉代每年一考,三年一大考。考课成绩优异称“最”,成绩低劣称“殿”,并以此作为奖惩的依据。奖励有增俸、赐金、升迁、封爵等,惩处有申诫、鞭杖、罚金、降秩、罢职、判刑,直至处死。
  唐、宋的考课对象、标准、方式方法更趋完备。唐代一年一小考,四年一大考。三品以上官员由皇帝亲自考核,四品以下官员分京官、外官两大类,分别由专人负责考核。考的课目是“四善二十七最”。“四善”是对官员共同的四项政治素质和品德要求;“二十七最”是把政治、经济、司法、军事、文化、人事、教育等分为27类,是公务方面的具体要求。考绩分九等,并写有考评,当众宣读,随后归档,作为叙迁依据。宋代是一年一考,三年一大考,以“四善七事三最”作为考课内外官的标准。考课分上中下三等以定优劣。京官由差遣院初考,磨勘院复核,审官东西院分领文武考课具体事务。外官由考课院负责。武官使臣以上由枢密院主持。
  明代的考核分考满与考察。考满按任职年限考核,三年一考,曰初考,六年曰再考,九年曰通考。标准分:称职、平常、不称职。考察是对京官与外官的考核。京官考核又称京察,三年一察。四品以上官员自陈得失,由皇帝裁定;五品以下由各衙门呈吏部会同都察院案议。外官考核称“大计”,由吏部会同都察院及各地布政使、按察使主持。
  清沿明制,略有变化。考满改每年一考,称“考”,三考为“满”。考绩分五等:一等、二等、平常、办事不及和不称职。“京察”和“大计”仿明制。京察的考核标准改为“四格八法”。京官三品以上和地方督抚自陈政事得失,四品以下由吏部、都察院考核。大计由藩、臬、道、府、州、县逐级考核,申报督抚。
  品秩与俸禄  品秩是与官职并行的人身等级制度,是官吏政治地位、身份等级的标志。俸禄是政府按品秩、爵位给予官吏的经济报酬。中国古代品秩制发端于周代的“九命制”,即天子以九个等级来确定诸侯、百官品级地位。一命最卑,九命最尊。它是分封时代世卿世禄制的产物。秦、汉实行“粟石品级制”,即以谷物多少计算官员秩品,从丞相的万石到小吏斗食,共计16级。魏、晋初期品秩制繁杂,有品、石、班、命等。南北朝后渐统一在品上,即以九品定官级,每品又分正、从,共九品十八级。隋代以后,历代均用此制定百官品秩,并有流内、流外之分,只是各代在每品中设置的官阶略有不等。
  隋、唐后在品秩制中有散官制。散官是相对于有定额编制、有实际职务并行使一定权力的职事官而言。散官无定员,也不承担具体职事。职事官有职品,散官有散阶。九品十八级即职事官之职品,散官则另立品阶。隋初散官共六阶,隋炀帝扩大到九大夫、八尉十七阶,从光禄大夫从一品起,等而次之,到立信尉为从九品。唐、宋后各代均有散官系统,只是各代散官名称不一,散阶不等。如唐代散阶为二十九,北宋为三十七,南宋为四十二,散阶一般多于职事官级数。至清代,散阶渐向职品靠拢,也为九品十八阶。品秩制中有职、阶之分,目的在于使官员既可按年资、劳绩正常升加散阶,享有一定政治、经济的待遇,又可使才华出众而资历较浅之辈充任高职,使之有职有权管理国家。
  品秩制严格规定着官员晋升等次、职权范围,并使官员按品级获得官职,领取俸禄。秦以前朝廷大略以采邑田赋为官员报酬。汉代俸禄以粮食为主,按月领取,俸额以“斛”为单位,按官品秩次“石”为级数发放。魏、晋分裂割据,社会凋敝,俸禄混乱。曹魏俸禄以布帛和米麦等实物支付。西晋官俸以日计算,按春秋两季发放,支付形式有米、绢、绵、钱、菜田、杂役等。占田制实行后,官吏按品占田,一品五十顷,以五顷为差等降,至九品十顷。北魏初百官无俸,贪污成风。孝文帝太和八年 (484)“始准古班百官之禄,以品第各有差”,并以增加百姓之赋税为官俸来源,每户“增调三匹,谷三斛九升以为官司之禄”。隋代百官之禄分京官、外官二种标准。京官按品级,外官按州、郡、县的等级计户食禄。除俸禄外还有职分田,以品为差,由五顷至一顷不等。唐代俸禄分岁禄、月俸、职分田三种,以实物、货币、土地形式支付。岁禄即禄米,依品级按年发给。月俸是对官员的补贴,包括食料、防阁或庶仆、杂用等多项,每月以钱支付。职分田是政府给任官的土地,本人有使用权,无所有权,仅食租税按份收益,凡调任或离职要交还。此外还有永业田,自正一品六十顷至五品五顷不等,子孙袭用。宋朝货币流通广泛,俸禄多以钱币计算。宋初俸禄较薄,后渐增加。百官除正俸外,还有多种名目的补贴,如有傔人、衣粮、傔人餐钱、茶酒、厨料、薪、炭、盐、马料、纸笔、差费等。对一些高级官吏还有其他增给钱物的名目。明代实行折色俸禄制,即以米为单位折成钞、钱、布、银发给百官,并以货币为主。清代俸禄是银米兼支,以银为主。京官有俸银、禄米,外官有养廉银。
  历代俸禄制形式有所不同,大致经历了由实物到货币的发展过程,这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相一致。在古代社会,俸给是国家的重要支出。官俸的厚薄与国库之盈虚及国家的政策有关,并直接影响吏治廉贪。总观几千年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俸给稍厚,吏治循良,俸给过薄,官吏多法外求利,政治败坏。
  休假、退休  古代官吏平时休假称“告归”,春秋战国时已实行。汉代规定官吏五天休息一天,称“休沐”,唐代是十天休息一天,称“旬假”。汉官吏“病满三月,当免”,逾期止支俸粮;如得到皇上恩准可延长病假,称“赐告”。唐代官员病假,三品以上要皇帝批准,四品以下要本司长官同意。唐代官吏的事假不能超过三日,且不能在朝会之日。地方州府县官的病事假控制较严,有事可请“出界假”,以一月为限,逾期扣其钱粮。此外,官员还有婚假、丧假、省亲假等。
  古代官吏退休称“致仕”。西周时已有“大夫七十而致事”的记载,后各朝大致规定官员七十岁退休,一直沿袭至明朝,才改为六十岁致仕。官员退休后给予一定的政治、经济待遇。政治上待遇主要有加官晋爵、参听朝政及恩荫子孙等;经济上待遇有给俸和赐物。官吏死后有各种赐赠──财物、钱谷、印绶以及赐冢地、缯绣、衣冠等,对一些德高望重的官吏还赐以谥号,以为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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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6/29 5: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