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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古代商税
释义 Zhongguo gudɑi shɑngshui
中国古代商税(卷名:经济学)
tax on commodities in circulation in ancient China
  指中国自先秦时期至明清历代政府对商品流通所征收的税。亦称租、课。狭义的商税指市税与关税;广义的商税包括山泽税、杂税课。但对盐、酒、茶等专卖商品所征的专税则另以专项列入国家财政收入,不包括在商税之内。
  先秦  商税始于西周,最早是在市上征收,与使用市中地皮、度量衡器有关,尚非货物交易之税。山泽税亦已征收,但实质上是由使用国有自然资源而征的一种租。春秋时各诸侯国都征收商税:市税中除占用地皮、登记注籍等内容外,按商品交易额的一定比例征税,已成为主要部分。春秋初,在商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已出现关税;春秋后期更普遍推行,不仅边境有关税,内地交通要道也多设卡抽税。山泽税仍在生产环节征课。关、市税的正常税率为2%,但往往提高,关税更常重征。战国时商税征收如前。唯秦国对外来商人免征关税,以示招徕,并借此换取各国商人对统一事业的支持。
  两汉魏晋南北朝  秦统一后,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关税。汉承秦制,关梁无阻。两汉商税主要是市税(或称市租)和山泽园池产品的征课。东汉末,军阀割据,各地又纷纷征收关税,税率颇重。曹魏时明令皆收什一之税,西晋照收关津之税和市租。
  南北朝时北方政权重在田租收入,至北魏孝文帝时还未开征商税。北魏后期,始征市税。店舍分五等收税,并设入市税,一入市门就交一钱。北齐时“税关市舟车、山泽、盐铁、店肆轻重各有差”。但关税市租时征时罢,尚无定制。在南方,东晋和南朝政权则十分着力于商税的征收。市税的主要部分即按商品交易额征收之税,称为“市估”,有“输估”、“散估”之分。“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者,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无文券者,随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为散估”。输估兼有契税性质,开后世契税之先例。关税仍课十分之一。在津口渡头,以牛推轴托船过渡或以浮桥过渡者,征牛埭税或桁渡税。
  隋唐  隋和唐前期,国家统一,再次废除关税,只收市卖之税。安史乱后,肃宗时有临时性的征收关税之事,谓之“埭程”。到德宗建中三年 (782),正式规定“诸道津要都会之所,皆置吏,阅商人财货,计钱每贯税二十文”,关津之税自此固定化。德宗时还征收竹木茶税(1/10)和间架税(房屋税)、除陌钱(一切交易的钱物收付都扣5%的税),后因受强烈反对而不得不停罢。唐后期,地方也自置税场,征收过税。拥兵的藩镇,更设戍逻以征商贾。五代时各地诛求商税,为唐后期情况的延续和发展。
  宋元  宋代商税分为住税、过税两项。住税为坐商住卖之税,税率3%,相当于过去的市税;过税为行商通过之税,税率2%,相当于过去的关税;商税收入除支付地方经费外全数上解中央。北宋前期,细碎物品免税,不准留难行旅,制止官吏勒索,但后来商税日趋苛烦,水产、五谷、竹木、书、纸、漆无不有税。北宋末致激起小生产者的反抗。南宋时,各地以重征为务,斗米束薪、零星菜茄也在收税之列,税额之外浮取更繁,致税场有“大小法场”之恶名。正税之外,还有经制钱、总制钱、月桩钱、版帐钱等杂税,大大增加了商民负担。
  元代商税,常课税率二十取一,以后提高。另有各种“额外课”,如历日、契本、煤炭、鱼苗、漆、酵、荡柳、蒲苇、牙例、乳牛、羊皮等均有课;江河商船还要收船钞,税负苛重空前。
  明清  明初减轻商税,三十取一,公布征税品名,零星物品和农具、书籍免税,竹木柴薪免抽分。但后来免税范围日益缩小。于关市正额商税外,为回笼贬值中的纸币,于宣德四年(1429)增加“市肆门摊税”,令全国重要城中的店铺,依其营业种类以钞纳税。同年开始,在运河沿岸设立钞关,以钞征收船料税(按船大小计征),又称钞关税。其后纸币继续贬值,由收钞而来的这两种新税都改收银两,不予取消。此外,各地还设河泊所征收鱼课。明中叶在北京九个城门征收门税,并设工关收税,恢复竹木抽分。开矿则按三十分之二或按承包额纳税。至万历中更派出太监为税监矿监,于各地密设税卡,重征叠税,乱指矿脉,横征暴敛,以致酿成连绵不断的城市民变。
  清初一度减轻商税,禁止各关违例征收及迟延勒索之弊,乾隆时还整顿税关,多次减免关税,减轻市税性质的落地税。但中叶后吏治大坏,贪污盛行,税官胥吏需索,花样百出,杂敛多于正课。
  商税的变化及其流弊  在中国历史上,商税由征于市而税及关,而且关税愈益受到注意,这是地区间贸易日益发展的反映。市税则由征于城而税及乡,并且后者数额愈益增多,这是商业向农村深入发展的结果。由轻而重,大凡各王朝新建,商税一时能有所减轻,尚有利于中小商人的经营和商业的发展;以后政治腐败,财政困难,商税日益加重,阻碍了商品正常的流通,以至加剧社会矛盾。这已成为一种有规律的历史现象。
  为征收商税,历代都有专设的税务机构,对收税官吏“悬之利禄,许以功报”。奖惩之制,比较之法,也益严密。有时更实行包税制,由私人以家财作保,立额包征。如南朝的市估津埭税以至鱼税都有由包税人征收的。包税人相互竞争,增额求包,将负担转嫁给商民,更加重了商税的弊病。宋代在农村征收的商税占到全部商税收入的半数。这部分税收(坊场钱)也包给私人,称为“扑买”,其弊亦很严重。


  宋以来商税在财政收入中占重要地位。北宋仁宗庆历五年(1045),商税年收1970万贯,大于盐课和酒课收入。元天历时诸路商税(不包括额外课)收入共达93.9万余锭(一锭合银50两)。清中叶常关税定额 400万两,工关税40万两,落地税85万两,再加芦课、鱼课、矿课,契、牙、当税等,共收入580余万两,但实际征收远远超过定额,有人估计不下六七千万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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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5 5:4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