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 |
释义 | Zhongguo Guomindɑng Geming Weiyuɑnhui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卷名:政治学) Revolutionary Committee of the Kuomintang of China 简称民革。由中国国民党民主派和其他爱国民主分子创建、具有政治联盟特点、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党,是与执政党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一个参政党。 民革的成立经历了长期的孕育过程。早在1927年,国民党反动势力发动“四·一二”政变,第一次国共合作和大革命被破坏以后,国民党内坚持孙中山爱国、革命和不断进步精神的爱国民主分子,就同反动势力进行了坚决的斗争。1931年“九·一八”事变发生,国民党内的爱国将领不顾国民党统治集团的不抵抗政策,坚决抗击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在抗日战争期间,国民党爱国民主分子拥护中国共产党提出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坚持国共第二次合作,反对国民党内部的对日妥协投降倾向。1943年,一部分国民党爱国民主分子酝酿组成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简称民联),另一部分酝酿组建中国国民党民主促进会(简称民促),开展抗日民主活动。1945年秋、1946年春,民联和民促先后在重庆、广州成立,并同中国共产党合作,积极参加了反内战反独裁的活动。1947年民联、民促等国民党民主派的领导人和一些爱国民主分子先后到达香港。11月,中国国民党民主派,第一次联合代表会议在香港举行。1948年1月1日,会议宣布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正式成立(民联、民促仍继续存在)。推举宋庆龄为名誉主席,李济深为主席。民革的成立,使国民党各派爱国民主力量联合起来,共同为争取民主革命的胜利而斗争。1948年 5月,民革响应中国共产党关于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五一”号召。1949年 1月,民革领导人李济深等和其他民主党派领导人、无党派人士联名发表《我们对时局的意见》,宣布愿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将革命进行到底。民革和民联、民促代表参加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参与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制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作出了贡献。1949年11月,中国国民党民主派第二次代表会议在北京举行,决定将民革、民联、民促及其他国民党爱国民主分子进一步统一为一个组织──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民联、民促宣告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民革先后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总纲为自己的政治纲领,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参加国家政权。1956年 2月和1958年11月,民革先后召开了第三、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团结、推动党员及所联系人士参加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并结合实践进行自我教育。民革对于加强全国人民的大团结,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建设社会主义,促进祖国统一,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破坏,民革被迫停止活动。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民革于1978年恢复了活动,并于1979年10月和1983年12月先后召开了民革第五、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随着全国工作重点的转移,民革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致力于发展和完善业已确立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继续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服务。在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协助落实对知识分子、对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对去台人员家属等方面的政策,推动党员兴办业余教育,发展咨询服务和以智力支援边疆及少数民族地区的建设等方面,进行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特别是在加强同台湾、港澳和在国外的国民党爱国人士的联系和团结,宣传“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方面,民革发挥了自己的作用。 1988年11月,民革举行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大会制定了民革在今后阶段的政治纲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指引下,发扬孙中山爱国、革命和不断进步的精神,领导全体党员,团结国内外一切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而奋斗。 民革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和由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全国代表大会每 5年举行 1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中央委员会下设组织部、宣传部和政策研究委员会、祖国统一委员会、妇女委员会等工作部门。1987年 2月设立中央监察委员会,它是中央的荣誉机构,任期和中央委员会相同。地方组织的领导机关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由它产生的委员会。基层组织是支部。民革发展党员,以同中国国民党有关系的人士、同台湾各界有关系的人士、致力于祖国统一的人士以及其他有关人士为对象。民革中央委员会机关报为《团结报》(每周两期),1956年 4月创办。到1990年底,除台湾、西藏外全国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成立了民革组织;党员有 4万人;有3380多名民革党员担任市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委员和政府领导职务。 民革历届主席及在职时间为:第一至第四届李济深(1948年 1月~1959年10月),第四届何香凝(1959年10月~1972年9月),第五届朱蕴山(1979年10月~1981年4月),第六届王昆仑(1981年4月~1985年8月)、屈武(1985年8月~1988年1月),第七届名誉主席屈武、主席朱学范(1988年 1月~ )。中央监察委员会第一任主席朱学范(1987年 2月~1988年11月),第二任主席孙越崎(1988年11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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