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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国际恐怖主义
释义 guoji kongbuzhuyi
国际恐怖主义(卷名:法学)
international terrorism
  指个人或组织在国际间有意识地使用暴力制造恐怖,并以杀害或威胁杀害个人或人群的生命、破坏公私财产为手段,以实现某种政治或其他目的的行为。历史上曾多次发生国际间政治暗杀事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国际民航事业的发达和武器的微型化,以及核武器和化学、生物武器制造技术的扩散,国际恐怖主义活动也日益严重,特别是60和70年代以来,劫持飞机、爆炸、暗杀、绑架外交人员、袭击和占领外国使馆的事件不断发生,引起国际社会的严重关切。
  集体恐怖主义  往往是国家当局所推行的政府政策,比个人所为的恐怖主义行为更加严重。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及大战期间希特勒对德国、波兰等地犹太人的大屠杀;70年代后期以来越南当局对华侨、华裔及越南公民的大规模迫害;南非种族主义当局对黑人居民的种族隔离和种族灭绝政策(见灭种罪);1982年9月15~18日以色列制造的黎巴嫩贝鲁特大屠杀等,使数以万计的和平居民流离失所,甚至惨遭不测。
  对国际恐怖主义的防止和制裁  有关方面进行了不懈的努力:
  暗杀条款(attentat clause)  在一些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中为防止和制裁国际恐怖主义而制定的法律条款。1858年拿破仑三世和1865年美国总统林肯遇刺等事件发生后,比利时、法国修订其国内法,特别在引渡法中增加了“谋杀条款”,规定谋杀国家元首及其家属的罪犯不属于政治犯的范畴。接着,卢森堡于1870年,美国于1882年,俄国于1912年,瑞典于1913年,相继在国内立法上采取了同样的措施。1957年《欧洲引渡公约》也包含有类似的条款。
  国际法学者的努力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夕,各国国际法学者曾举行五次国际会议,试图统一各国的刑法以防止和制裁国际恐怖主义行为。国际联盟于1937年通过了《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公约》和《创立国际刑事法院公约》,但都未付诸实施。
  联合国的努力  联合国大会曾经通过几项关于防止和制裁国际恐怖主义的公约,包括1963年《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东京公约》)、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海牙公约》)、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见空中劫持)、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和1979年《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等。
  1972年联合国大会成立了国际恐怖主义问题特设委员会,研究防止和消除国际恐怖主义。在特委会和历届联大的讨论中,由于西方国家强调反对个人恐怖,发展中国家强调反对集体恐怖,长期未能达成协议。在1981年第36届联合国大会上,特委会提出建议,呼吁所有国家:①履行其国际法义务,以制止组织、煽动、协助或参加内乱行为,或在别国从事恐怖主义行为,或默许在其领土内进行导致这种行为的有计划行动;②采取适当措施来消除国际恐怖主义,例如协调国内法和国际公约,以便防止在本国领土内策划和组织不利于别国的各种行为;③交换有关防止和反对国际恐怖主义的各种情报,签订专门条约或在双边条约内载入有关引渡以及对国际恐怖主义者起诉的特别条款;④制定国际公约,把同类公约的条款载入新的公约,包括1977年《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内关于为反对殖民统治、外国占领和种族主义政权而战斗的人士的条款;⑤大会和安全理事会为消除国际恐怖主义的起因与问题,应注意一切可能引起国际恐怖主义、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况,其中包括殖民主义、种族主义,以及涉及外国占领的情况,以便在可能和必要的情况下适用《联合国宪章》的有关条款。
  中国政府反对国际恐怖主义  中国政府一贯坚决谴责和反对各种形式的国际恐怖主义,一贯支持真正有利于防止和制止国际恐怖主义的主张和建议。中国近年来陆续参加了有关防止劫持飞机等恐怖主义的《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等。同时,中国正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以防范和打击国际恐怖主义。例如中国1979年刑法明确规定了对劫持和破坏船舰、飞机、车辆,以及破坏轨道、桥梁、机场、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的行为予以严重处罚。国务院1982年12月14日发出了关于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通告,加强反对劫持飞机、破坏民航安全等恐怖主义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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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7/1 3:1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