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印度古代法 |
释义 | yindu gudɑifɑ 印度古代法(卷名:法学) ancient Indian law 指公元5~7世纪以前古代印度奴隶制法。历史上印度法系的基础。古代缅甸、锡兰(今斯里兰卡)、暹罗(今泰国)、菲律宾等国的法律是仿照印度古代法制定的,印度法系即上述各国古代法律的总称。 古代印度居住着不同种族、不同风俗习惯和不同宗教信仰的人民,政治上经常处于不统一状态,因而法律也是分散的、多样性的,但又具有其共同点,即与宗教、道德规范和哲学联系密切。印度古代法大体可分为佛教分支和婆罗门教分支,相互兴替。它起源于婆罗门教法,后佛教兴起,释迦牟尼(约公元前563~前483)创立佛教,孔雀王朝阿育王(约前273~前232在位)又颁布敕令定佛教为国教,婆罗门教法的影响遂逐渐缩小,而由阿育王召集高僧编纂的三藏经典所取代。三藏即《律藏》、《经藏》和《论藏》,《律藏》记载佛教僧侣的戒律和佛寺的一般清规,《经藏》为释迦牟尼说教集,《论藏》包含佛教哲学原理的解说。后来佛教影响减弱,婆罗门教法又兴盛起来。公元8~9世纪时,婆罗门教吸收了佛教和耆那教的某些教义,改称为印度教。因此,印度古代法也往往被称为印度教法(Hindu law),实际上印度教兴起时印度已进入封建时期。 婆罗门教法律将古老文献《吠陀》奉为经典,其中的《法经》起着法典作用,以后由各学派编辑成各种汇编,如《乔达摩法经》(约成于公元前1000年代中期)和《阿跋斯檀巴法经》(约成于公元前1000年代末期)。在大约公元前 4世纪孔雀王朝时期写成的政治经济论文《政事论》中,也包含许多法律规范的内容。在这类法律汇编中,流行最广、后世研究最多、最具有代表性的是《摩奴法典》(一译《摩奴法论》)(见彩图)。后人假托这是由天神之子摩奴制定的,实际是约在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2世纪之间陆续编成,共12章,采用诗歌体裁,包括宗教、道德和法律规范,以及哲学等内容,18世纪末叶由英国法学家W.琼斯(1746~1794)从梵文译成英文。以上这些汇编并没有像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等古代法律那样,由国王明令公布,它们之所以有效,是因为包含着实际生活中通行的习惯和宗教戒律。 印度古代法律肯定了王权无限的君主专制制度,宣布国王是具有人形的伟大的神,其光辉凌驾于一切生物之上。还肯定了古印度奴隶制社会的种姓制度。四个种姓是:①婆罗门,即僧侣贵族,掌握教权,垄断知识,享有种种特权,是最高种姓。②刹帝利,即武士贵族,握有政治军事权力,是世俗统治者。③吠舍,包括农牧民、手工业者和商人,是社会的基本生产者。④首陀罗,是最低种姓,无任何权力,专为高级种姓服务。种姓实行世袭,界限森严,对社会影响极深。《摩奴法典》还规定奴隶来源有:被俘、为了得到给养、出生、购买、赠与、继承和惩罚等七种。奴隶所得财产归主人所有。 在土地法方面,国王是“大地的主人”,对全国土地享有最高所有权,婆罗门、刹帝利只能占有土地。在农村公社中,耕地在纳税的条件下分配给各个家庭使用,森林牧场共同使用。土地在同类占有人之间可以转让,土地私有逐渐形成。买卖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应有40个与买主不同家族的邻人作证。 在债权法方面,契约通常用宣誓方式订立,违约就是违背誓言,不但应负民事责任,也是一种犯罪行为。借贷多以动产作抵押,法律准许收取利息。 在家庭法方面,婚姻是一种神圣的契约。原则上不同种姓之间禁止通婚,但男子可以娶比自己种姓低的妇女为妻。家庭的全部权力集中在家长手中,妻子、子女同奴隶处于同等地位。妇女幼年时由父亲监护,结婚后由丈夫监护,夫死后由儿子监护。无论丈夫品行如何恶劣,妻子都应像神一样尊敬他。丈夫可以出卖和遗弃妻子。 在继承法方面,遗产由儿子均分,无子由男性近亲继承,无近亲时可用于宗教事务或由女儿继承,无继承人时,遗产归国王政府。 在刑法方面,各种姓之间不平等。《摩奴法典》规定,杀害刹帝利赎罪金为杀害婆罗门的四分之一,杀害吠舍为八分之一,杀害首陀罗为十六分之一。首陀罗说了前三个种姓人的坏话,应割去舌头;用哪一部分肢体伤害了前三个种姓的人,应将哪一部分肢体割去。 在诉讼法方面,王室法院审理重大案件和复审下级法院判决。村法院由选举的或世袭的法官组成,按各地习惯审判当地发生的案件。举证时应宣誓,通常三个证人即可证明事实的存在;神明裁判和决斗也是一种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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