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农药管理法 |
释义 | nongyɑo guɑnlifɑ 农药管理法(卷名:法学) pesticide control law 为防止农药通过饮水、植物、动物进入人体、畜体,造成急性或慢性积累中毒而制定的关于农药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法规的总称。它是随着农药的广泛使用而产生的。 20世纪 80年代初期,国外农药总产量以100%有效成分计算约为200万吨,品种为1300余种。美国使用农药多,有关立法也较为完备。1910年制定《联邦杀虫剂管理法》,1947年制定《联邦杀虫、杀菌和杀鼠剂法》,要求农药标签必须列出详细使用方法及危险警告。除标明的用途外,禁作其他使用。1972年美国环境保护局又订立了《联邦环境农药管理法》,提出了更进一步的要求。例如对毒理学资料,50年代只要求提供急性、亚急性毒性数据,70年代还要求提供慢性毒性、繁殖致畸以及对水生生物、鸟类的毒性数据等。对生态学影响,50及60年代均未提及,70年代则要求提供环境中稳定度、动态和积累以及对所有非目标生物种的影响。 1982年10月,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在罗马召开了农药登记要求国际协调第2届政府磋商会议,该会秘书处曾调查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内的33个国家,其中有31个国家制定了农药管理法。 中国从1978年恢复了农药检定所,1982年 4月由农业部、林业部、化学工业部、卫生部、商业部、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共同颁发了《农药登记规定》。此前,1974~1978年农业部曾组织有关单位在广泛开展研究的基础上, 先后制定了两批农药安全使用标准。1982年6月,农牧渔业部和卫生部又联合颁发了《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对农药的采购、运输、保管、使用时的安全防护措施,施药人员的选择等作了具体规定。对于外国厂商的农药,还规定其应用效果和残留方面的资料,需在中国两个有代表性的地区进行两年试验并取得合格的实验结果,方得进口。改变剂型或变更使用范围须申请补充登记,外国农药在中国登记有效期为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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