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周公 |
释义 | Zhougong 周公(卷名:法学) 西周初年著名政治家。姓姬名旦,亦称叔旦,周文王之子、武王之弟。因其采邑在周(今陕西岐山县东北),故称周公或周公旦。他曾助武王灭商。武王死后,其子成王年幼,一度由他摄政,“相王室以尹天下”,为巩固西周王朝作出了重大贡献。在法律思想上,他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方针,确立了“亲亲”、“尊尊”的立法原则,奠定了西周“礼治”的基础,对后世儒家思想的形成影响很大。 武王灭商以后,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贵族,吸取夏末、特别是商末对人民过于残暴而被推翻的教训,认识到单靠神权和暴力不足以维系统治,必须兼顾人事,注意道德教化,因而提出了“皇天无亲,唯德是辅”的君权神授说,并把注意力转向缓和各种社会矛盾。鉴于当时殷民不服、内部不稳,周公首先致力于统治集团内部的团结,曾对其子鲁公伯禽说:“君子不施(弛)其亲,不使大臣怨乎不以(用)。故旧无大过,则不弃也,无求备于一人”。对包括殷民在内的被统治者,他也力主“明德慎罚”,禁止滥杀。其主要内容是:①要求对犯罪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尚书·康诰》指出,必须将过失(“眚”)与故意(“非眚”)、偶犯(“非终”)与累犯(“惟终”)以及认罪态度等不同情节加以区别,如系故意和累犯又不认罪,虽小罪也处重刑;如系过失和偶犯又能服罪,虽大罪也可减免。②废除族诛连坐,主张罪止一身。孟子曾说周文王“罪人不孥”。周公强调“父子兄弟,罪不相及”(一说作“父不慈,子不祗(敬),兄不友,弟不共(恭),不相及也”)。③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尚书·梓材》有“奸宄杀人,历人宥”的记载。意即歹徒杀人与路过者无关。他一再告诫文王子孙“其勿误于庶狱”,为了争取殷民,甚至号召“勿庸杀之,姑惟教之”。这些思想在当时世界刑法史上也是罕见的。 西周以实行“礼治”著称,主要目的是维护宗法等级制,特别是各级贵族的世袭特权,以巩固和加强对广大奴隶与平民的统治。在周礼的全部规定中,始终贯串着维护宗法等级制的“亲亲”和“尊尊”原则,以维护家长制和君主制。周公就是用这两个原则来修订周礼和指导当时的立法、司法活动的;特别重视“亲亲”和“孝”,把“不孝不友”看成“元恶大憝”,开创了用刑罚手段维护宗法伦理的先例。周礼在严惩“不孝不友”的同时,对于“犯上作乱”,特别是不忠于君的行为也不稍贷,“放弑其君,则残之”,要处以割裂身体的酷刑。 据《逸周书·尝麦》载,周公曾命大正(大司寇)“正刑书”。《左传·文公十八年》载,鲁大史克在谈到周公“制周礼”时说,周公“作誓命曰:毁则(礼仪)为贼,掩(匿)贼为藏(赃),窃贼(贿财)为盗,盗器为奸,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兇德,有常无赦,在九刑不忘”。周初“因于殷礼”,也曾沿用残酷的“殷彝(刑)”。但周公强调“用其义(宜)刑义杀”,不过对于“凡民自得罪,寇(贼)攘(夺)奸宄(一说内为奸、外为宄),杀越人于(取)货,睯(强)不畏死”等危害宗法等级秩序和私有财产的罪犯,都坚决主张严惩,充分反映了他的贵族立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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