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近代的买办 |
释义 | Zhongguo jindɑi de mɑibɑn 中国近代的买办(卷名:经济学) comprador in modern China 鸦片战争后外国在华洋行雇用的为它们购销商品、介绍交易的华籍商人。早期亦称康白度(来自葡萄牙语comprador),原指葡萄牙人在印度进行经济侵略时雇用的当地人,后遂泛指殖民地、半殖民地替外国资本家服务的中间人、经理人。在印度、土耳其、越南、日本均曾有过此类商人。 词源 中国早有买办一词,明代专指供应宫廷用品的商人,清代兼指官宦的采购人员。1757年广州一口对外通商后,广州、澳门的外商商馆即雇有买办从事采购物料、备办伙食等。当时清政府指定行商(十三行)管理和垄断外商的贸易,监督外商的活动,买办也由行商管理。1809年规定买办由地方官选派,给与腰牌印照为凭。1835年又订“层递钳制”办法,商馆的看门、挑水、看货等人夫由买办代雇,买办由通事(翻译)保充,通事由行商保充。 从属外商的买办 鸦片战争后,开放上海等口岸,取消行商制度。1844年中美《五口贸易章程》规定外商愿雇买办、通事,应各听其便,所有公价若干,由该商民等自行议定,或请各领事官酌办,中国地方官毋庸经理。其后买办合同遂送外国领事馆备案;根据1868年《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买办涉讼并受到外国领事裁判权庇护。买办完全从属于外商,与广州一口通商时期的买办根本不同了。 最初,买办媒介华洋交易,与外商不必有固定关系,类如掮客。以后买办逐渐依附某外商,取得信任,双方遂订雇佣合同和保证书。买办代洋行购销商品,并保管货、款,鉴定银色、票据,管理日常事务。另方面,买办对经手的交易和华商信用负有保证责任。受雇时除保证人外,并交保证金,其数额视业务情况,自数千、数万以至一二十万元。买办既是受雇于外商、领取薪金的华籍经理人,又是媒介华洋交易,收取佣金的经纪人,交巨额保证金者,并实际具有合伙人性质,有的买办还附股于外商企业。 买办一般在洋行内设买办间,或称华帐房,自雇会计、出纳、跑街、保管等。洋行为推广商业联系,也允许买办自营商业和银钱业。 买办的人数及其收入 早期的买办有随洋行来自广州的行商、散商、通事;以后则由洋行的学徒、职员中提升,并有教会学校学生及官僚子弟加入;而人数最多的是选自口岸的华商,上海买办中出身商人的约占2/3。 除贸易洋行外,外商银行、保险业、轮船公司、工矿企业等也雇用买办。大洋行并有副买办(跑楼)和各部门买办,上海英商怡和洋行有正副买办50余人。估计19世纪末,全国933家外商企业共有买办1万人以上。 买办的收入包括薪金、佣金及货价差额、银秤差额、利息差额、鉴定银色收益等,以佣金为主。佣金一般为交易额的0.5~2%,视批额大小、风险、市场畅滞而不同。按照进出口额估算,1840~1895年间,买办佣金收入在4亿两以上,连同薪金及其他收入估计共约5亿两。 买办收入既多,他们除挥霍外仍有积累。其积累除充作洋行保证金、附股或存入外商银行,以及部分用于房地产投机外,投资经营工商业者亦不少。洋务派经营的官督商办、官商合办企业中,重要投资人和经营者如唐廷枢、徐润、郑观应等均属买办。早期民族资本的工业、航运业主要投资人中,买办出身的占20%左右,如祝大椿、朱志尧和后来的刘鸿生,都由买办成为实业家。不过,买办的投资更多是在商业和银钱业,尤其是与洋行业务有关的纱布、五金、丝、茶等商业。 买办有大中小之别。大买办约占买办总人数的 5~10%,多系受雇于大洋行、银行,与洋商关系深密,有的任期长达数十年,甚至子嗣父业,形成买办世家。他们收入极丰,不少年达数万,数十万两,有的家有资金一二千万两。许多大买办捐有道府官衔,或借洋人之力身居要职。中小买办多系受雇于较小洋行,任期亦短,有些每届合同期满(一二年)即须另谋出路,常是任一二届买办即自行经商。 买办制度的改变和消失 19世纪末、20世纪初,旧的买办制度已逐渐不适应帝国主义扩大对华贸易的需要,尤其不适应向内地推销的需要;加以人民反帝爱国运动开展,买办受到社会舆论严厉谴责,1899年上海日商三井洋行开始裁撤买办,其他日商陆续仿行。后来美孚石油公司、英美烟公司等倡行地区经销制度。到20世纪20年代,买办制度部分地向下列方式转化:①经理制,买办改称华经理;②高级职员制,买办只领薪金,取消或部分取消佣金;③经销、包销、代销制,洋行与华商订立经销、包销、代销合同,有的是某一范围的独家经销;④经纪人制,买办不再固定受雇于某一洋行,改为介绍成交,收取佣金。但上述改变主要在部分日、美、德企业,英、法许多老企业则一仍旧制。 买办的消失始于抗日战争时期,特别是太平洋战争后,欧美外商相继歇业,日商则已不再用买办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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