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南斯拉夫联邦主席团 |
释义 | Nɑnsilɑfu Liɑnbɑng Zhuxituɑn 南斯拉夫联邦主席团(卷名:政治学) Federal Presidium of Yugoslavia 南斯拉夫联邦集体国家元首。 历史发展 在南斯拉夫联邦主席团成立之前,1946年南斯拉夫宪法规定,联邦国家元首的职权由联邦议会主席团行使。1953年宪法性法律撤销了联邦议会主席团,设共和国总统职位,总统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1963年宪法设立副总统职位,副总统在总统缺位时行使总统职权,或受总统的委托代行某些职权。1967年宪法修正案撤销了副总统职位,总统缺位时由联邦议会主席代行职权。1971年宪法修正案设立联邦主席团,作为集体国家元首。 组成和任期 1971年宪法修正案规定,联邦主席团由各共和国和自治省议会主席、每个共和国的 2名代表和每个自治省的 1名代表组成,总统为联邦主席团主席。1974年宪法把联邦主席团的成员减为 9人,即每个共和国和自治省议会各选 1人,加上作为当然成员的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主席。1980年 5月J.B.铁托总统去世后,南斯拉夫不再选举总统。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主席仍是联邦主席团的当然成员,但不担任联邦主席团主席。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删除宪法中关于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主席是联邦主席团当然成员的条文。从1989年 5月15日起,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主席不再参加联邦主席团。 联邦主席团每届任期 5年。主席团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联邦主席团选举主席和副主席各1人,任期1 年,按预先排定的顺序由各共和国和自治省选派的主席团成员轮流担任。 职权 联邦主席团在国内外代表南斯拉夫联邦,在战时与平时是领导和指挥南斯拉夫武装力量的最高机关。联邦主席团在本身职权范围内,为了确保各民族平等,根据各共和国和自治省对联邦所负的责任,关心协调它们的共同利益。其主要职权是:颁布联邦法律和国际条约的批准书;建议南斯拉夫联邦议会修改宪法、制定对内对外政策、通过法律和临时措施;向联邦议会提出联邦执行委员会主席的候选人,提出南斯拉夫宪法法院院长和法官人选的建议;任免驻外全权代表和接受外国使节递交的国书;任免和晋升三军将领;任免军事法院院长、法官、陪审法官以及军事检察长;颁发勋章、授予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在存在直接战争威胁时发布总动员令或局部动员令;在联邦议会不能开会时宣布战争状态,并在这种非常情况下有权就联邦议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选举和任免联邦机关领导人(事后须经联邦议会最近的一次会议批准)。联邦主席团根据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行使职权,并对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负责。 联邦主席团应向联邦议会报告对内对外政策的状况和问题,并可建议联邦议会就某些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如果联邦议会有关的院不采纳联邦主席团的建议,双方应在 6个月内进行协商;如果到期未取得一致意见,则有争议的问题从联邦议会有关的院的议程上取消,但根据联邦主席团的要求或根据议会有关的院的决定,可将该问题重新列入议程,在 3个月内经过重新讨论如仍未取得一致意见,则联邦主席团和联邦议会有关的院都解散,重新举行选举。 联邦主席团可以召集联邦执行委员会的会议,并把某些问题列入议程;有权要求联邦执行委员会为实施联邦议会制定的政策和法律而采取具体措施;有权决定暂缓实施联邦执行委员会制定的具有普遍政治意义的法规,并将问题提交联邦议会有关的院处理;有权向联邦议会提出对联邦执行委员会的信任问题。 联邦主席团设有国防委员会,国防委员会主席由联邦主席团主席担任。联邦主席团还设有组织问题委员会、提案和申诉委员会、特赦委员会和嘉奖委员会,这些委员会的主席由联邦主席团委员轮流担任。 20世纪80年代末,南斯拉夫国内局势发生剧变,由于民族矛盾尖锐,联邦主席团已难于履行原来的职权。1991年 6月以后,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马其顿和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等共和国相继宣布独立。1992年 4月,塞尔维亚共和国同黑山共和国组成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至此,南斯拉夫联邦解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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