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摊丁入地 |
释义 | tandingrudi 摊丁入地(卷名:中国历史) 清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亦称“摊丁入亩”、“地丁合一”、“丁随地起”,通称“地丁”,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赋役制度的一次重要的改革。 清朝建立初期,沿袭明朝混乱的赋役制度;加以明末、清初长期战乱,版籍无存,满洲贵族和部分汉族地主享有免役免税特权,官绅地主运用所掌握的权力,把赋税、徭役转嫁到无地或少地农民及其他劳动者身上,这就使得赋役难以征发的矛盾更为突出。农民和其他手工业者,忍受不了沉重赋役负担,或相继逃亡,或抗交赋役银。为了保证政府赋役收入,缓和日益尖锐的阶级矛盾,清政府于康熙五十一年(1712)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两千四百六十二万一千三百二十四人)作为以后征收丁银的标准,把三百五十多万两丁银固定下来,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这即为摊丁入地创造了条件。 康熙五十五年,摊丁入地首先在广东实行。随后各省纷纷题请,要求将丁银摊入地亩征收。康熙末年,四川实行摊丁入地。雍正二年(1724)直隶(约今河北)开始通省均摊;同年,福建实行各州县摊征。四年,云南实行民田与屯田分别摊征,山东实行民、灶田分别摊征,同时还有浙江、陕西摊丁入地。五年,河南、甘肃、江西实行摊丁入地。六年,江苏、安徽、广西实行各州县分别均摊。七年,湖南、湖北实行摊丁入地。九年,山西试行丁归地粮,直至光绪六年(1880)全省才完成摊丁入地工作。乾隆十二年(1747),台湾实行摊丁入亩。四十二年,贵州亦完成摊丁入亩。道光二十一年(1841),盛京(今辽宁沈阳)把无业穷丁丁银摊入地亩;有产之家,仍不在其内。光绪八年,吉林实行摊丁入地。至此,全国绝大多数省、府都实行了摊丁入地的赋役制度。 各省摊丁入地做法不尽相同,有的摊丁于地赋银,有的摊丁于地粮,有的则摊丁于地亩;或全省均摊,或各府州县分摊;有的民田与灶地、屯田分别摊征,有的通省地粮内均匀带征;个别者只将无业穷丁摊丁入地,有产之家仍不在其内。各省的科则每两地赋银(或田赋银,或粮一石、地一亩)所摊丁银由一厘有奇至二三钱不等。以后,各项差役、加征苛派亦陆续归入田赋,完成了赋役制度的改革。 由于摊丁入地是将丁银摊入田赋、地亩征收,所以,无地的农民和其他劳动者摆脱了千百年来的丁役负担;地主的赋税负担有所加重,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缓和了土地兼并;而少地农民的负担则相对减轻。同时,政府也放松了对户籍制度的控制,农民和手工业者从而可以自由迁徙,出卖劳动力。这些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和其他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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