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拉丁美洲土地改革 |
释义 | Lading Meizhou Tudi Gaige 拉丁美洲土地改革(卷名:外国历史) agrarian reform in Latin America 实行土地改革是当代拉丁美洲民族民主运动的基本要求和重要内容之一。长期以来,拉丁美洲国家土地制度的特点是土地占有高度集中,极少数大庄园主及外国公司垄断了大部分土地,而广大农民无地或少地。这种土地关系渊源于16~18世纪殖民统治时期建立的封建大土地所有制,当时主要采取委托监护制的形式,1720年后又演变为大庄园制。19世纪初拉丁美洲国家独立以后,大土地所有制进一步发展。20世纪50年代,拉丁美洲占农户总数 1.5%、占地1000公顷以上的大庄园主占有全部可耕地的65%;而占农户总数73%、占地20公顷以下的小农只占有可耕地的4%。这种土地高度集中的状况阻碍了农业的发展,成为拉丁美洲国家实现工业化、现代化和社会进步的严重障碍。因此,拉丁美洲各国人民特别是广大农民强烈要求改革土地制度。19世纪初,拉丁美洲独立战争领导人杜桑-卢维图尔、M.伊达尔戈·伊·科斯蒂利亚、J.M.莫雷洛斯·伊·帕冯和S.玻利瓦尔等都曾提出有关土地问题的改革主张。海地独立后曾将一部分种植园土地分配给无地农民。19世纪中叶,B.P.胡亚雷斯领导的墨西哥革新运动曾颁布法令,没收天主教会占有的全部地产(占全国大地产的一半左右),并将其出售给私人。不过,这些早期斗争都未能触动大土地所有制本身。20世纪初以来,在拉丁美洲一些国家爆发民族民主革命时,农民群众的夺地斗争更为激烈,在各国农民斗争的推动下,近半个多世纪以来,拉丁美洲大多数国家都已不同程度地进行了土改。 20世纪初,墨西哥开始实行大规模的土地改革,改革前后持续达50年之久。1910~1917年墨西哥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期间,农民起义军领导人E.萨帕塔于1911年提出剥夺大地产、将土地归还给农民的主张。V.卡兰萨总统迫于农民运动的压力,于1915年颁布土地法令,并在1917年宪法中规定分割大地产,发展小土地所有制。1934年L.卡德纳斯执政后颁布新的土地法,大力推进土改,征收大庄园的超额土地分给农民。这是当时拉丁美洲最激进的土地改革。截至1970年,历届政府总共给 230万户农民分配了约5800万公顷土地,并先后成立土地委员会、农业银行等机构,负责分配土地、向农民提供贷款等事宜。使村社数目由1910年的4000余个,增加到70年代的2.5万个左右。原来的大庄园大多变成占地不到300公顷的中等地产,并逐渐改造成为资本主义农场。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危地马拉、玻利维亚和古巴三国相继进行了土地改革。危地马拉革命中颁布的宪法,规定要废除大庄园制,J.阿本斯·古斯曼总统根据宪法和1952年颁布的土改法,征收美国资本联合果品公司和本国大庄园主的约 150万英亩土地,分配给约10万户农民,并设立农业银行向农民提供贷款。1954年,阿本斯·古斯曼政府被反革命颠覆,土改成果全部丧失。1952年玻利维亚民主革命爆发,次年颁布土改法,宣布消灭大庄园制,发展村社和合作社所有制,规定私人占有土地的限额为60~600公顷,资本主义农场可占有400~2000公顷土地,超额者予以征收,政府以债券支付赔偿,在25年内还清。到1969年,分配土地1167万多公顷。1959年古巴革命胜利后,实行了拉丁美洲最彻底的土改,按照1959和1963年的两个土改法,全部剥夺大庄园主和外国公司占有的土地,由土改委员会组织合作社和国营农场经营,其土地占全国农业用地的83.4%。 智利和秘鲁两国实行的土地改革是在反帝民主改革斗争的进程中转向激进的例子。智利于1962和1967年两次颁布土改法,规定征收超额的私人土地,E.弗雷·蒙塔尔瓦总统(1964~1970在任)依法征收1408个大庄园的350万公顷土地,分给约3万户农民。S.阿连德·戈森斯总统执政后加速进行土改,1971年征收3500个大庄园的 530万公顷土地,广泛建立农社和称为“土改中心”、“生产中心”的国营农场、合作农场,沉重地打击了大土地所有制。1973年9月,发生军事政变,土改成果大部丧失。在秘鲁F.贝朗德·特里首次执政时(1963~1968),即实行土改,但进展缓慢。J.贝拉斯科·阿尔瓦拉多总统执政后,实施新的土改法,加快了土改进程。到1979年,总共征收了1.6万多个大庄园和外国公司的953万公顷土地,其中 865万公顷分配给农民,并建立起约1900个农业合作企业。 委内瑞拉和巴拿马两国实行的是比较温和的土地改革。委内瑞拉民主行动党首次执政期间(1945~1948),曾实行土改,但因政变而中断。1958年人民武装起义胜利后,该党再次当政。1960年颁布土改法,规定由全国土地委员会负责分配国有土地及征收的大地产,计划10年内给35万农户分配1250万公顷土地,但到1970年仅给18.3万户农民分配了约 480万公顷土地(大部分是国有土地)。土改中大庄园主的利益受到保护,政府向他们支付高额赔偿。在巴拿马,1963~1970年仅给4400户农民分配了 6.7万多公顷土地。1968年О.托里霍斯·埃雷拉执政后,从1970年起继续推进土改,计划在20年内通过赎买方式征收地主的土地分配给农民。到1978年,已征收土地约50万公顷,建立起200多个农社。 其他一些拉丁美洲国家政府在古巴革命胜利后,也纷纷采取改良措施,提出土地改革的各种方案。60年代前半期,哥伦比亚、多米尼加、巴拿马、哥斯达黎加、危地马拉、洪都拉斯、智利、海地、巴拉圭、尼加拉瓜、厄瓜多尔、巴西、秘鲁等国先后制订土改法,建立土改和垦殖机构。其主要目的是在继续保存大土地所有制的条件下,把传统的大庄园逐渐改造成为资本主义农场,实际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很少,因此土改收效甚微。萨尔瓦多于1980年公布土改法,规定征收大地产并低价出售给无地农民,但并未实行。尼加拉瓜于1979年革命胜利后立即没收索摩查家族的土地,但未进行全面土改。 拉丁美洲各国的土地改革具有不同的社会经济意义。古巴的土改彻底摧毁了大庄园制,实现了农业合作化。墨西哥、危地马拉、玻利维亚、委内瑞拉、智利、秘鲁、巴拿马等国的土改不同程度地打击了封建势力,改变了旧的土地关系,促进了农业资本主义的发展。但其他十几个国家的土改基本上未触动大地主占有的土地,只是通过垦殖计划,将一部分无地农民安置到边远地区的国有土地上垦荒,同时通过农业生产集约化,使传统的大庄园逐步走上资本主义生产的轨道,因而依旧保持大土地所有制,农民的土地要求仍未得到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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