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 |
释义 | Lading Meizhou Jinzhi Hewuqi Tiaoyue 《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卷名:外国历史) Treaty for the Prohibition of Nuclear Weapons in Latin America 又称《特拉特洛尔科条约》。1967年 2月14日由拉丁美洲14个国家的代表在墨西哥城特拉特洛尔科区签署。1969年5月开始生效。 条约包括序言、31条正文和 2个附加议定书。条约主要内容是:缔约国的核材料和核设备只能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在各自领土上试验、使用、制造、生产或取得任何核武器;禁止它们接受、储存、安装、部署或以任何形式拥有任何核武器。第1号附加议定书要求在拉美拥有领土或属地的国家承担条约规定的有关义务。第 2号附加议定书要求拥有核武器的国家充分尊重该条约,不向缔约国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到1983年底,签署该条约的国家共有26个:安提瓜和巴布达、阿根廷、巴巴多斯、巴哈马、玻利维亚、巴西、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智利、厄瓜多尔、萨尔瓦多、格林纳达、危地马拉、海地、洪都拉斯、牙买加、墨西哥、尼加拉瓜、巴拿马、巴拉圭、秘鲁、多米尼加共和国、苏里南、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乌拉圭和委内瑞拉。除阿根廷尚未履行批准手续外,其余25国均已批准该条约。 根据条约规定,缔约国又于1969年9月2日在墨西哥城特拉特洛尔科区成立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组织,作为监督条约实施的执行机构。至1981年12月底,与第 1号附加议定书有关的英国、荷兰、美国和法国均已在该议定书上签字。1973年8月21日,中国政府在第2号附加议定书签字,并于1974年 4月23日批准。在此之前,与第2 号附加议定书有关的英国、美国和法国已签署并批准该议定书,但美国签署时声明:“一旦缔约国遭到某一核大国支持的一个拉美国家攻击时,议定书将失效。”苏联直到1978年5月才签署第2号附加议定书,但同时发表声明,宣称如缔约国“采取同其无核地位不相容的任何行动”,苏联“保留重新考虑自己义务的权利”。古巴表示原则上支持建立拉美无核区,但认为条约不能使古巴免除美国的核威胁,故一直拒绝参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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