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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主权
释义 zhuquɑn
主权(卷名:政治学)
sovereignty
  一个国家所拥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主权一词起源于拉丁文 supremitas或supremapotestas,意为最高权力,后演变成法文 souveraineté,逐渐具有了现代主权概念的含义。主权的概念于19世纪末传入中国,开始译音为“萨威棱贴”,后用中国古词“主权”意译。
  主权的属性  主权是一个国家的固有权力。国家凭借这种权力可以以最高权威和独立自主的方式处理它的一切内部事务和外部事务,而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或实体的干涉和影响。主权的对内属性和对外属性,也称对内主权和对外主权。主权对内最高的属性实质上指国家的政治统治权力,它通过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经济、文化等手段来实现,体现在颁布法律、废除法律、决定国家组织原则、决定政权组织原则、决定经济体制、统率军队等权力上。主权对外独立的属性派生于主权对内最高的属性。它主要指一个国家有权独立地决定自己的外交方针政策,处理国际事务和享有国际权利与国际义务,不允许其他国家或其他实体干涉一个主权国家在这些领域中的自主活动。主权的两重性不可分割,紧密相关。如果国家对外不是独立的,国家就不可能自主地处理其对内事务。国家主权以国家这种政治和地域形式作为活动范围,受到有意识的、有意志的主体的控制和运用,代表和维护着不同的利益。
  主权的理论  国家主权的基本特性在于它是最高权力。古希腊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对最高权力都有过论述。在古罗马,最高权力的概念已十分明确,《罗马史》描绘屋大维掌握着统治全国和属国的权力,拥有最高的权力。不过,古代最高权力的概念与主权不同。主权的概念和理论产生于16世纪,是在西欧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建立统一的国内市场,民族国家开始形成,政治权力开始集中和得到加强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国古典法学家J.博丹首先提出系统的主权理论。他以国家主权反对封建领主的割据状态,提出主权是一个国家不可分割的、统一的、持久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认为国家是许多家庭和管理它们共同利益的具有主权权力的法律政府,主权是国家存在的原则。主权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永恒的权力,而不是政府的具体权力,主权的主要特征是立法权和废法权。博丹赞同君主主权理论,认为权力的原则来源于上帝,君主是上帝的“映像”。博丹的主权理论是近代主权理论的基础,经H.格劳秀斯、T.霍布斯、J.洛克和J.-J.卢梭等人的发展,主权概念逐渐具备了现代的含义。
  霍布斯把主权学说置于自然法学说和社会契约论之上,他否定了权力来自上帝的观念。认为人们订立契约,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后,便将自己在自然生活条件下拥有的一切权力交给了统治者。主权是国家的灵魂,国家建立后,人们对于统治者的所作所为,不论赞成或不赞成,都要认可。统治和治理国家的重要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和审判权都应集中在统治者手里。主权不可转让、不可分割。洛克则提出议会主权理论,否认君主拥有主权。他认为人们订立社会契约进入社会状态后,把在自然状态中由个人行使的权力交给一个社会性的权威机构:立法权是一个社会的最高权力,议会受人民的委托而掌握这一最高权力;没有公众所选举和委派的立法机关的批准,任何人的命令,无论采取什么形式或以任何权力做后盾,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议会主权的理论论证了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统治的斗争中获得的政治权力。卢梭进一步发展了资产阶级主权理论,提出人民主权理论。他认为人们通过订立社会契约组成共同体,每一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全部权利都转让给整个集体,因而主权的实质就是全体的意志,主权属于人民,每个人都可以构成主权者的一个成员,但主权并不存在于哪个人身上,人民作为集体才构成主权者。他认为主权是社会中绝对最高的权力,主权不受限制,永远公正,主权是强制性的,主权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不可代表,不可侵犯。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影响过许多思想家。论述过人民主权的还有英国的G.温斯坦利,法国的G.B.de马布利、F.N.巴贝夫、M.F.M.I.de罗伯斯比尔等人。
  马克思主义者也论证过人民主权,认为在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社会中,真正的人民主权无法实现,因为剥削阶级垄断了社会生产资料,控制和操纵作为上层建筑的国家政治权力。历史的发展表明,政治权力与经济关系紧密相关,政治权力总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那个阶级的权力,它的主要任务是保护这个阶级的根本利益,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马克思主义者基于这一基本观点,提出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建立无产阶级政权的理论,只有在废除私有制和建立公有制的基础上,人民主权才能实现。
  主权与国际社会  对外主权是在国际社会国家之间存在经济、政治、军事和文化各种关系的基础上才有意义。对外主权的概念是在主权概念出现之后出现的,但国家独立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早就存在。民族国家的产生导致了国家对外主权的全面发展,对外主权意味着一个国家不屈从于任何外国的权威,各主权国家一律平等。博丹、格劳秀斯、霍布斯、卢梭、 J.A.奥斯丁和 G.W.F.黑格尔都从不同角度指出国家应该是独立自主,主权不受外来干涉和侵犯。在实际上,各主权国家一律平等也成为国际法的一个基本原则。直到19世纪末,国家在国际社会中具有绝对主权的观念一直是主导观念。
  19世纪末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和世界体系的形成,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国际冲突和国际矛盾日趋激烈,主权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引起了人们的争论。一些思想家开始主张限制或否认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主权地位。L.狄骥提出主权是一种“主观权利”,不能为实证科学所证实,对外主权会导致战争,对内主权会导致纷争,因此必须废除主权观念。J.马里旦则提出政治哲学一定要摆脱主权这个词和主权这个概念,君主、政治体、国家和人民都不能握有主权;如果存在对外主权,国家享有高于国际共同体并对这一共同体持有绝对的独立性,任何制约各国的国际法就不可能存在。他认为主权在上帝手中,上帝是最高统治者,一切个人和国家的权力都不是至高无上的。西方国际法学界、国际关系理论界也有不少学者主张限制国家对外主权。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欧洲共同体等国际组织的作用日趋重要,出现了限制国家主权的倾向,使传统的主权定义也受到了挑战。 在国际社会中,广大发展中国家长期以来一直为争取和维护主权而斗争,要求摆脱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的政治压迫和经济剥削。20世纪60年代之前,广大发展中国家主要处在争取政治主权的阶段。1955年 4月18日亚非会议通过的《关于促进世界和平和合作的宣言》肯定了国家主权原则。其后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国家召开的许多国际会议,都申明了国家主权原则。60年代以后,发展中国家进入了争取和维护经济主权阶段。要求在世界经济体制中行使主权,掌握开发资源、参与经济活动的权力,摆脱外国资本和跨国公司的控制,在国际分工体系中取得平等地位。1974年,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宣言》确认:每个国家对自然资源和国内一切经济活动行使永久主权。联合国大会通过的 《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规定: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主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行使这一主权。现代社会的发展,使每一个主权国家不仅具有政治的意义,而且具有经济的意义。发展中国家大部分是新兴国家,内部政治结构和经济基础不稳固,在很长时间内,它们需要捍卫和维护国家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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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5 5:4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