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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孟德斯鸠
释义 Mengdesijiu
孟德斯鸠(卷名:政治学)
Charles Louis de Secondat Montesquieu (1689~1755)
  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时期的思想家、法学家和哲学家。1689年 1月18日生于法国吉伦特省波尔多附近拉布雷德城堡的一个贵族家庭。1705年入波尔多大学攻读法律,1714年任波尔多郡议会议员,1716年继承其伯父“孟德斯鸠”男爵的爵位和波尔多郡议会(一译法院)议长职位。1726年,他卖掉议长职位,从事学术研究。1728年被选为法国科学院院士,随即游历欧洲各国进行社会考察。在英国居住两年,进行学术活动。1731年回到法国,从事著述活动。1746年,被选为柏林皇家科学院院士。1755年 2月10日,在巴黎病逝。他的政治著作主要有《波斯人信札》(1721)、《罗马盛衰原因论》(1734)、《论法的精神》(1748)。
  基本政治思想  孟德斯鸠政治学说的理论基础和出发点是“法的精神”。他认为支配人类社会生活的不是偶然性和神意,而是一切事物本性所固有的必然联系的规律性。他所说的规律性,是指“从事物性质推演出来的”一些原则。在他看来,一个国家的法律和该国的政体、自然环境、人民生活方式、宗教、风俗习惯、贸易等都有关系,法律与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所有这些关系的综合就是法的精神。法的精神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可能有的关系之中。孟德斯鸠关于历史过程具有规律性的思想对于人们摆脱神学蒙昧主义统治是有积极意义的。
  孟德斯鸠阐述了君主立宪制的政治主张。他把政体分为共和、君主和专制三种。共和政体又分为民主制和贵族制。他认为这些政体都有不同的性质和原则。当全民执掌最高权力时,政权性质是民主的共和政体;若是一部分人掌权,就叫做贵族的共和政体;一个独掌最高权力并依据法律进行统治,谓之君主政体;而完全由一人独断专行,藐视法律的国家制度,就称之为专制政体。他认为,政体原则是推动国家活动的精神力量。民主政体的原则是品德,即热爱自由、平等和祖国。贵族政体的原则是节制。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在君主政体下,君主以荣誉来鼓励人民为国家建功立业,靠贵族的忠诚维护政权。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在专制政体下,君主视国家为私产,人民为奴隶,用暴力进行统治。这种政体必然腐败,也必然灭亡,代之而起的应是最合乎人类理性的政体,即英国式的君主立宪制。
  孟德斯鸠为了给资产阶级争得统治与民主,还提出了政治自由和分权学说。他认为,“自保”即维护国家独立自主,是一切国家的共同目的,但每一国家又有其特殊目的,在英国就是政治自由,确保公民安全,可做法律允许的事。但政治自由只有在国家权力不被滥用时才能实现,然而所有权力都容易被滥用,因此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才能防止滥用。他主张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以根除专制主义,保障公民政治自由,直接向封建主阶级专政提出了挑战。
  孟德斯鸠反对人治、主张法治的思想贯穿其学说的始终。他认为政治自由不仅要解决资产阶级统治权的问题,还应解决公民个人权利不受侵犯的问题,为此必须采取以法治国的方针。他提出了一系列法律理论,强调刑法对于保障个人自由的重要作用。
  孟德斯鸠从人道主义出发,把战争分为正义和非正义两种,反对侵略战争,主张世界和平。他认为在国际社会交往中,应遵循平等原则,反对压迫和奴役,共同谋求彼此福利的增进。
  影响  孟德斯鸠的学说为法国新兴资产阶级摆脱神学思想的束缚,反对封建专制主义,建立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制度,提供了思想武器。他的分权与法治学说,受到了资产阶级的推崇,成为资产阶级宪政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及君主立宪制思想也影响了18世纪末中国资产阶级的改良派和激进派,对中华民国时期的宪法与法制产生了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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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6/28 18:5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