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扣款规定 |
释义 | koukuɑn guiding 扣款规定(卷名:财政 税收 金融 价格) regulation on deductions from accounts 银行从单位和个人存款帐户上主动扣收款项的法律规定。在中国,银行办理结算时,必须根据存款单位和个人签发的支付凭证或取得其承诺才能代为支付款项。但当存款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理决定拒不执行时,根据国家法律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规定,银行可以凭有关部门签发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从被执行单位和个人的存款中进行扣款。扣款是一种最后的强制措施,依法确定扣款规定,可以严肃法纪,强化执法,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结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和建立良好的经济秩序。 执行范围 人民法院裁决经济纠纷案件、对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和判决没收罪犯存款,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结案处理的经济违法案件,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海关追缴关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海关打击经济犯罪、走私违法案件,审计、物价部门查处违纪案件等,可以由县级(含县级)以上部门通过银行从被执行单位和个人的存款中扣收。按照被扣款项的不同性质,一种是款项扣划给债权方或胜诉方,例如经济纠纷的违约款项及其赔偿金,另一种是将款项扣缴国库,例如税款、罚没款项等。 扣款顺序 根据1962年 6月26日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销货收入扣款顺序的暂行规定》,从企业的销货收入中预留工资基金和大修理基金以后,如果企业不能同时缴纳税款、上交利润、归还贷款和偿付货款,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下列顺序扣款:①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②应归还银行的到期贷款;③应偿还其他单位的货款(首先扣收水电费、煤气费和蒸汽费);④应上缴国家财政的利润、基本折旧基金和其他收入。 扣款顺序首先保证企业职工的基本利益,同时确保企业设备的使用价值,维护企业的基本利益,在预留工资和大修理基金之后,按照税、贷、货、利的顺序扣款,既可保证国家正常的财政收入和银行信贷的收支平衡,又可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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