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普鲁士国家的普通邦法 |
释义 | pulushi guojiɑ de putong bɑngfɑ 《普鲁士国家的普通邦法》(卷名:法学) Allemeines Landrecht für die Preussischen Staaten,ALR 18世纪末普鲁士王国的一部法律,在中国通常称为《普鲁士邦法》。普鲁士王国原来只有各地分散的地方性法律,18世纪末,为了统一全国法律,制定了这部法律汇编,于1794年6月1日施行。该法律汇编草案原名“法典”(Gesetzbuch),后改名“邦法”(Landrecht)。它是各种实体法的汇编,共分两编,43章,19000余条。上编是私法,分人、债、物权各章;下编包括亲属法、商法(票据、保险、海商)以及公法(宪法、行政法、刑法、警察法等)。它是以罗马法和各种地方法为基础,加进一些自然法思想而制定的,是封建法向近代法过渡的法律。它一方面确认君主专制、农奴制、警察国家、贵族特权,另一方面也开始采用一些资产阶级概念(如近代所有权、契约等)。其民法部分是比《法国民法典》还早的一部民法典。 恩格斯说它是“启蒙的、 宗法制的专制主义的法典……还完全是属于革命以前的时代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52页)。邦法中的民商法部分曾在普鲁士施行 100余年,直到1900年才为《德国民法典》所代替。但是依照《民法典施行法》的规定,邦法中有关私法的某些规定,仍然有效。至于其中公法部分,有些规定,尤其是警察法规,也为以后德国立法所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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