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曹操 |
释义 | Cɑo Cɑo 曹操(155~220)(卷名:法学) 东汉末年政治家、军事家和文学家。字孟德,沛国谯县(今安徽亳县)人。 曹操“擥(揽)申、商之法术”,其思想受先秦法家影响极大,十分重视刑法这一统治工具的作用,曾下令说:“自命将征行,但赏功而不罚罪,非国典也。”又说:对士兵“恩信已洽,若无刑罚,则骄惰难用也。”不但统军,在治国上他也强调:“夫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由于他认为当时“天下尚未定”,所以把“刑”放在首要地位。在他的影响下,社会上“师商、韩而上法术,竞以儒家为迂阔,不周世用”。所以西晋傅玄说:“近者魏武好法术,而天下贵刑名。” 曹操还强调严格执行法律和制度,而不论违反者的身份、地位如何。他的儿子曹彰为将出征,临行,他告诫说:“居家为父子,受事为君臣,动以王法从事,尔其戒之!”有一次行军,他下令官兵践踏麦子者处死,后来他自己骑马不慎跑入麦田中,便说:“制法而自犯之,何以帅下?然孤为军帅,不可自杀,请自刑。”于是割发代头。这当然只是象征性的惩罚,但作为一个封建统治者能做到这一步,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要求严格执法的决心。所以史载“汉末政失于宽”,而曹操“纠之以猛而上下知制”。所谓“宽”,主要即指对犯法的贵族、官僚、豪强放纵不管。所谓“猛”,主要即指严格执法,对这些人毫不容情地给予打击。当时曹操手下涌现了一批司法官吏,如高柔、满宠、司马芝、赵俨、王脩等,敢于和犯法的贵戚大臣、豪强势力作斗争,抑强扶弱,都和曹操这一思想紧密相关,有的就是直接在曹操的支持下进行的。但曹操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严格执法。如老部下丁斐屡次贪污,被夺官送狱,司法官请求依法“重治”,曹操却说:“我非不知此人不清,良有以也。我之有斐,譬如人家有盗狗而善捕鼠,盗虽有小损,而完我囊贮。”“遂复斐官,听用如初。”可见,当他权衡利弊,觉得严格执法对自己统治不利时,也可以放弃这一原则。这正是封建地主阶级的立场所决定的。 为了提高判案质量,曹操重视司法官吏的选拔,下令说:“夫刑,百姓之命也,而军中典狱者或非其人,而任以三军死生之事,吾甚惧之。”因而提出“选明达法理者,使持典刑。”在另一命令中他又选拔了“清识平当,明于宪典”的高柔为丞相府理曹掾,掌管司法。在这一思想指导下,后来魏国还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设立了“律博士”,教授法律。曹操还认为在东汉末年大变乱动荡中,由于风气使然,普遍存在某些不符合道德甚至违反法律的行为,对此不应深究。他下令说:“丧乱已来,风教彫薄,谤议之言,难用褒贬”。因而规定:“自建安五年(200)已前,一切勿论。其以断前诽议者,以其罪罪之。”当然,这实际上主要只适用于统治集团中的人, 但是体现了不咎既往、 重在现实表现的精神。为了收买人心,曹操晚年曾主张恢复肉刑,以代替某些死刑。他认为这是一种“仁恩”。当时大臣钟繇、陈群均建议恢复肉刑,曹操“深善繇、群言”。但因全国尚未统一,有人认为肉刑残酷,“非悦民之道”,所以未行。 在中国历史上,强调并严惩“腹诽之谤”罪,曹操是最突出的一个。名士孔融被杀,罪名是“有讪谤之言”。得力部下崔琰因为信中的话被认为“意指不逊”、“腹诽心谤”,下狱罚为徒隶。后曹操又下令说崔琰“对宾客虬须直视,若有所瞋”,意即继续怨恨不满,于是赐死。曹操另一得力部下毛玠,人告他有“谤毁”罪,曹操也认为他“不但谤吾也,乃复为崔琰觖望,此损君臣恩义,妄为死友怨叹,殆不可忍也”。赖人援救,证据又不足,方得不死,但仍免官,终身不用。曹操旧友娄圭,“军国大计常与焉”,但因言语不慎,曹操“以为有腹诽意”,处死。这些都对后代有十分恶劣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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