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武装力量 |
释义 | wuzhuɑng liliɑng 武装力量(卷名:军事) armed forces 国家或政治集团的各种武装组织的总称。是国家或政治集团执行对内对外政策的暴力工具。一般以军队为主体,由军队和其他正规的、非正规的武装组织结合构成。通常由国家或政治集团的最高领导人统率。 武装力量的产生和发展,与国家的形成和演变,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革,与战争实践和军事理论的发展等紧密相关。 在中国,原始社会末期,氏族成年人必要时都自动参加战斗,这实际上就是F.恩格斯所说的“居民的自动的武装组织”(《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7页)。随着奴隶制国家的建立,夏朝已有军队。商朝除王室有较强大的军队外,各宗族和各方国也都掌握了相当数量的军队。西周和春秋时期,武装力量分为国王的王室军队、诸侯的公室军队和卿大夫的世族军队。春秋以前,公室军队和世族军队一般要听从国王的调遣,协助王室军队作战。战国,特别是秦统一中国以后,历代王朝在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基础上建立武装力量。在一般情况下,皇帝拥有军事统帅权,朝廷设有掌管军事行政的官员和机构,战时临时命将领兵出征,常备军逐渐成为武装力量的主体,通常按宿卫京师、驻防要地、戍守边疆等任务编组部队。宋朝以后,一些由地主阶级掌握的民众武装组织,如民兵、义兵、民壮、乡兵、士兵等,也纳入国家武装力量。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革命战争的过程中,坚持毛泽东关于人民军队、人民战争的思想,逐步建立和发展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武装力量体制。土地革命战争时期,领导各革命根据地逐步建立了主力红军、地方红军和赤卫军、少年先锋队相结合的人民武装力量。抗日战争时期,领导各抗日根据地组成了主力军、地方军和民兵、自卫队相结合的人民武装力量。解放战争时期,领导各解放区大力发展地方军和民兵,积极扩编野战军,形成了野战军、地方军和民兵相结合的人民武装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适应新的历史条件,在继承和发扬革命战争年代传统的基础上,不断改革,逐步形成了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相结合的人民武装力量。中国人民解放军是武装力量的骨干,主要担负巩固国防、保卫祖国的任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主要担负国内安全保卫任务。民兵是由不脱产的人民群众组成的武装组织,是预备役的基本组织形式,是人民解放军强大的辅助和后备力量。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世界各国普遍重视武装力量的建设,不断改革和完善武装力量体制。在现代,正规的和非正规的武装组织,除军队外,还有宪兵、警察、国民警卫队、后备役部队、民防部队、民兵等。由于各国条件不同,武装力量的构成也不同。有的由单一的军队或警察或民兵构成,有些由军队和另一种正规的或非正规的武装组织“两结合”构成,有些由军队和另一种正规的武装组织及一种非正规的武装组织“三结合”构成,还有些由军队和其他三种以上正规的、非正规的武装组织“多结合”构成。大多数国家的武装力量,实行以军队为主体,多种武装组织结合的体制。平时保持一支精干的常备军,并建立健全预备役制度,加强后备力量建设。军队和其他武装组织平时各成体系,战时实施高度集中统一的领导和指挥。许多国家还结成军事联盟,将武装力量纳入国际军事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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