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死刑 |
释义 | sixing 死刑(卷名:法学) death penalty 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即生命刑,是世界各国最古老的刑罚之一(见死)。 死刑的存废 资产阶级为了同封建专制作斗争,曾主张废除死刑的适用。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死刑的存废问题一直是刑罚学上争论的焦点之一。反对死刑的观点有:①剥夺人的生命,残酷不合人道。②没有程度的差别,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③刑法禁止杀人,又置死刑,于法理不符。④判决倘有错误,死者不能复生。⑤未必能收到一般预防效果。⑥如果认为死刑可以把罪大恶极的犯罪人摒弃于社会之外,则无期徒刑就能起到这种作用。⑦执行死刑结果,使被害人无法取得损害赔偿。主张保留死刑的观点有:①死刑是铲除绝无希望的社会敌人的唯一方法。②再也没有一种刑罚比死刑更带有儆戒性。③只要判得恰当,不仅不是灭绝人道主义,反会使社会得到满足,觉得安全有保障。④死刑是摆脱那些和社会不断抗敌的人的唯一方法。 尽管资产阶级学者关于废除死刑的呼声比较高,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刑事立法中也程度不同地限制了死刑的适用范围,少数国家如英国、挪威、瑞典、荷兰、瑞士和联邦德国等国废除了死刑,但是大多数国家并没有废除死刑。 苏联在刑事立法方面也曾经数度废除死刑的规定,但又几经恢复,最终仍然予以保留。1960年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保留了判处死刑的条款24条。其后,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通过一些法令,扩大了死刑适用的范围。 中国在刑事立法中保留了死刑,但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同时保留了中国独创的“死缓”制度。 死缓 即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的简称。适用于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进行了镇压反革命运动,为了实现严肃与谨慎相结合、分化瓦解反革命势力、保存劳动力以利于国家建设事业的原则,中共中央于1950~1951年决定,在共产党内,在人民解放军内,在人民政府系统内,在教育界,在工商界,在宗教界,在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内清出的反革命分子,除罪不至死应判有期或无期徒刑、或予管制监视者外,凡应杀分子,只杀有血债者,有引起群众愤恨的其他重大罪行例如强奸许多妇女、掠夺许多财产者,以及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者;其余一律采取判处死缓的政策。其后,死缓政策也适用于其他应判死刑而又不必立即执行的反革命犯和刑事犯。1979年,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又明确规定成为法律制度。对于被判死缓的罪犯,缓期2年以后,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对于确有悔改表现的,减为无期徒刑;对于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被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或者核准,执行死刑。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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