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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现实主义法学派
释义 xiɑnshizhuyi fɑxuepɑi
现实主义法学派(卷名:法学)
realist school of law
  20世纪资产阶级法学派别之一,以反对传统法学、强调对法应采取“现实”态度而得名。20世纪30年代在美国兴起,在美国法学界中与以R.庞德为首的社会学法学派一起长期占据支配地位。主要代表人物有:J.N.弗兰克、K.N.卢埃林(1893~1962)、W.U.穆尔(1879~1949)和H.奥利芬特(1884~1939)等人。美国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两个著名法学家 O.W.霍姆斯和 J.C.格雷(1839~1915)因为都曾认为法就是法官的判决,所以在有些法学著作中也被列为现实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但作为一个法学派别来说,该派是在30年代由弗兰克、卢埃林等人创立的。
  这一派人的共同点是,以实用主义哲学和S.弗洛伊德(奥地利心理学家,1856~1939)心理学、行为主义心理学或病态心理学作为思想基础,认为法是不确定的,就具体情况而论,法只是法官或其他官员的行为,而这种行为又往往以这些法官或官员的个性而定。该派内部又分为两派,即“规则怀疑论”和“事实怀疑论”。前者以卢埃林为代表,对“纸面上的法律规则”能指引法官进行判决表示怀疑;后者以弗兰克为代表,对初审法院能准确确定事实表示怀疑。
  就以实用主义作为哲学基础、反对传统法学、强调法的目的和效果、主张对现行法律制度进行改革等方面而论,现实主义法学派与以庞德为代表的社会学法学派十分相似,现实主义法学派事实上是社会学法学派中的一个支派,在西方法学著作中被认为是社会学法学派中的“极端”派,与庞德的“稳健”的社会学法学派观点有所不同。主要差别是:该派认为法是不确定的,庞德则认为法既确定又不确定;该派认为法是法官等人的行为,庞德则认为法的概念极为广泛,包括规则、行为、秩序等;该派强调心理学因素对法的决定作用,庞德则认为心理学因素只是影响之一;该派强调研究法要根据经验而得的事实,庞德则认为除去事实之外,还应当强调理性和价值准则,等等。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弗兰克、卢埃林等人已在不同程度上改变了30年代的极端立场,与庞德的观点趋于接近。同时,在方法上,美国现实主义法学派已日益由L.洛温格所首创的“司法科学调查”(jurimetrices)和G.A.舒伯特所首创的“司法行为科学”(judicial behavioralism)所取代,洛温格和舒伯特都强调应用电子计算机来预测法官的心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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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3:5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