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白居易 |
释义 | Bɑi Juyi 白居易(772~846)(卷名:法学) 唐代诗人兼思想家。字乐天,晚年自号香山居士。祖籍太原。出身贫寒,比较了解和关心民间疾苦。贞元(785~805)年间举进士,曾任秘书省校书郎及左拾遗等职,一度贬充江州(今江西九江市)司马,后官至刑部尚书。 在法律思想上,他继承封建儒家正统而有所创发,认为治理国家的根本途径之一,在于明确刑与礼的关系和它们不同的功用:“刑行而后礼立,礼立而后道生”;刑是礼的门槛,礼是道的根本。只有了解这个道理,掌握先后主次,刑、礼迭相为用:在衰乱的年代放宽礼教的要求而加强刑罚,在安定的年代简省刑罚的运用而提倡礼教,才能达到“王化”的境界。一方面他强调法制的作用,认为国家应当明正典章禁令,做到令行禁止,认真严格地执行法律;朝廷要改变“轻法学、贱法吏”的情况,“悬法学为上科”,提拔和奖励贤良廉正的法官,不使“国家生杀之柄,假手于小人”,不使“舞文之弊,生于刀笔之下”,以达到上下循法、刑罚自措的目的。另一方面,他更强调治理国家决不能依靠“猛政”和“严刑”,而主要依靠君主“勤教令以抚之,推诚信以奉之”,做到“恩荣并加,畏爱相济”。 为了论证上述理论的正确,他提出了犯罪原因说。他认为,犯罪的发生,根源在于人民的贫困:“食足财丰而后礼教所由兴也,礼行教立而后刑罚所由措也”;如果天下人“财产不均,贫富相并”,即使是尧舜来统治,也是平息不了忿争,减少不了刑狱的。因此要减少犯罪,首要的措施是“富其人、崇其教,开其廉耻之路,塞其冤滥之门”。这就需要“举有德,选有能”,“安其业,厚其生”,做到教化大行和廉耻大兴。 他极力主张“理大罪赦小过”,反对那种片面讲求“刑烦”或“政宽”的政策,要求统治者“举其纲,疏其网”,对于大罪抓住不放,对于小过则不必狠追。他既认为肉刑暴虐而反对恢复肉刑,又认为“数赦则奸生”,反对经常实行大赦。他虽然遵循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极力维护封建礼教,但也有许多判词仍较平允。例如甲妻在婆母面前骂狗,甲以其“不敬”,怒而出之,他认为甲妻的行为只不过是“细行有亏”的小过,不应被视为犯了“七出”(见封建婚姻制度)之条。又如某丁居家有德行,被推举任官,吏部认为出身不好,不予批准,他却认为只要被推举的是很好的人才,就不应受任何框框的限制。所著《白氏长庆集》(即新版《白居易集》)中与法制有关的部分,是研究他的法律思想的重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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