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章太炎 |
释义 | Zhɑng Tɑiyɑn 章太炎(1869~1936)(卷名:法学) ![]() 章太炎的法律思想,既赞许资产阶级的某些法制原则,又不适当地肯定中国某些封建旧律,表现了一个出身于封建士大夫的资产阶级革命者特定的思想状况。他认为法律起源于暴力,所谓“以争地劫人而成”;法律的基本职能就是庇护强者,还表现为防范和治裁私人之间的“相杀”。他反对非法重刑,主张“以刑维其法,而非以刑为法之本也”。为了阐明以法律为治的重要性,他肯定先秦法家商鞅、韩非推行的“不逾法以治罪”的原则。尽管当时法令疏简,但可以统一适用,而无歧异。他特别推崇以律为治国之本的秦朝,君臣皆得以“循于法律之中”。他认为,秦之亡“非法之罪也”。相反,正是由于秦二世不能自守其成法,才招致亡国之祸。章太炎从“一断于法”的法治原则出发,抨击刑不上大夫的特权法,只有利于“肉食者”而无利于百姓,主张“是制宜废”。他还谴责汉董仲舒倡行的春秋决狱,便于司法官吏引经附法,任意出入人罪,以致加强了封建的司法专横。章太炎虽然肯定先秦法家,但却反对严刑峻法,主张法宽刑省。他说:汉律指斥乘舆有枭首腰斩之法,唐律有十恶之刑,与五朝旧律相比,“其宽猛相去远矣”。他所说的省刑,主要表现为罪刑相称。他举笞箠与肉刑为例,说明二者固有轻重之别,但如运用适当,即不为过。章太炎还论证了缺乏道德是犯罪的重要根源。他根据职业的不同,将社会各阶级阶层分为16等,各有相应的道德,其中“农人于道德为最高”,达官显宦地位越高,离道德愈远,表现了可贵的民主主义精神。为了消除犯罪的根源,达到法宽刑省的目的,他强调提倡道德的重要性。在治法与治人的问题上,章太炎重治法,轻治人。他说:“诚使专重法律,足以为治”,如能恪守既定之成法,虽商君、武侯之政也可实现。辛亥革命后,他站在维护法制的立场,尖锐批评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颁发《暂行报律》,是以行政机关侵夺立法机关职权、破坏法制的“无知妄作”。 为了防止封建专制制度下行政机关对司法活动的干预,章太炎拥护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体制,立足司法独立。他说:西方“之言治者,三分其立法、行政、司法,而各守以有司,唯刑官独与政府抗衡,苟傅于辟,虽达尊得行其罚”。也就是说,即使总统也无权干涉司法活动,相反,总统有罪照例“逮治罢黜”。为了保证司法独立,他提出两项措施:一是法律不由官府和权势豪门制定,而由“明习法律者,与通达历史、周知民间利病之士”制定。法律制定之后,总统无权擅改,百官有司不得违越,有不遵守者,由“法吏逮而治之”,一是法吏不由政府任意黜陟,更不得从富豪中选任,而由“明习法令者自相推择为之”,借以防止司法官的公正性受到出身的左右。章太炎预见到即使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建立以后,仍会发生元首擅权的现象,因此需要通过独立的司法机关进行监督制裁。虽然章太炎对资产阶级议会制度有所批评,甚至认为“以中国行立宪代议之政,其蠹民尤剧于专制”,但对司法独立的体制却始终坚持,寄予很大的希望和信心。 由于章太炎是一个反对民族压迫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思想家,在他的民族思想中,除“排满”外,也包括反对帝国主义侵略的内容。他敏锐地觉察到,“西人之祸吾族,其烈千万倍于满洲”。强烈反对外国侵略者通过不平等条约,强迫中国接受的领事裁判权。尤其痛斥清朝处理涉外案件时的奴才立场,指出:“通商口岸,戎夏相捽,一有贼杀,则华人必论死,而欧美多生”。为了改变这种半殖民地的司法制度,他主张:“今宜与诸邻国约,于通商之地,特定格令,参中西之律以制断,而不以概域中”。但是,他反对清王朝为争取帝国主义列强放弃领事裁判权而进行的修律活动。同时,也反对不问是非,不察民情,简单抄录欧美法律的修律方针。他认为“法律者,因其俗而为之”,不能脱离国情,盲目推崇西法。 章太炎对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的批评,反映了上升时期的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进取精神。但是在章太炎的法律思想中,的确存在着封建复古主义的毒素。1911年发表的《章太炎宣言》中,竟然批评拟制新法律的提议是“削趾适履之见,虎皮蒙马之形”,要求保存中国固有的“良法美俗”,“不能事事更张”。由此可见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和封建主义在思想上的千丝万缕联系,以及封建文化对章太炎的沉重束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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