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维塞尔,F.von |
释义 | Weisɑi’er 维塞尔,F.von(卷名:经济学) Friedrich Frieherr von Wieser (1851~1926) 奥地利经济学家、社会学家,奥地利学派主要代表人物之一。出生于维也纳一个高级军官家庭,早年在维也纳大学学习法律,毕业后到奥地利政府机关供职达10年。曾去德国,在历史学派的W.罗雪尔、B.希尔德布兰德(1812~1878)、K.G.A.克尼斯(1821~1898)等指导下研修经济学。1884年到布拉格大学任教,1889年成为该校经济学教授。1903年接替岳父C.门格尔任维也纳大学经济学教授。1917年后,任奥匈帝国上议院终身议员,并在奥匈帝国最后两届内阁中任商务大臣。维塞尔的主要著作有:《经济价值的起源及主要规律》(1884)、《自然价值》(1889)、《社会经济理论》(1914)、《强权的法律》(1926)。 维塞尔继承和发展了门格尔的主观价值论。他和门格尔一样,以人对满足其需要的财物的效用的主观评价来说明价值。他最先提出“边际效用”一词,说明价值是由“边际效用”决定的。照维塞尔的解释,某一财物要具有价值,它必须既有效用,又有稀少性,效用和稀少性相结合是边际效用,从而是价值形成的必要和充分的条件。他所谓的“边际效用”就是人们在消费某一财物时随着消费数量的增加而递减的一系列效用中最后一个单位的消费品的效用,即最小效用。该财物每一单位的价值都由边际效用来决定,其总价值等于边际效用与单位数的乘积。维塞尔把这种由边际效用决定的价值叫做“自然价值”。维塞尔还把边际效用理论应用于解释分配,并提出所谓“归属论”。他认为生产财物即生产资料的价值是由他们所生产的消费财物的边际效用决定的,这价值应按各个生产要素在生产中的作用或“贡献”大小,以一定份额“归属”于各有关生产要素,从而构成各生产要素的收益,工资、利息、地租就是劳动、资本、土地各生产要素的收益,这些收益归根结柢都是主观评价的结果。 维塞尔用主观心理来解释价值、利息、地租等,完全抹煞了这些经济范畴的客观性和历史性,掩盖了它们的真正来源和本质,其目的就在于否定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为资本主义制度辩护。 参考书目 M.Blaug, Economic Theory in Retrospect,Irwin, Homewood,Ill.,1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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