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马尔克公社 |
释义 | Ma’erke Gongshe 马尔克公社(卷名:外国历史) March community 中世纪西欧日耳曼人的一种村落共同体。其主要特征是以地缘作为联系纽带,土地公有和私有并存。各户的耕地已转化为私有财产,但森林、牧场等仍归公社所有。“马尔克”一词的原意是“边界”,后成为日耳曼人农村公社的名称。4~6世纪日耳曼人经大迁徙进入罗马帝国后,曾在各地依公社组织定居。随着封建制的发展,许多公社受到封建主的侵夺,成为受奴役的公社,不断丧失原来的特征,只留下一些残迹。但直至中世纪晚期,西欧各地农村中仍大量保留着各种公社的成分。在一些偏僻的山区,完整的公社形态一直保留到近代。 根据中世纪初期的“蛮族”法典(最古老的是编定于5、6世纪之交的法兰克人的《萨利克法典》)及后来收集的各地的习惯法,可以复原这种马尔克公社的概貌。在公社内部,房屋及宅旁园地已为各户成员私有,耕地也停止在各户间定期重分,向私有财产转化。《萨利克法典》原规定土地只能由男系继承,不久苏瓦松国王希尔佩里克一世(561~584在位)规定女系亦可继承,即可为证。但过去耕地不能私有的痕迹仍然可以追寻,它表现为中古时期西欧各户农民的份地面积大小在同一地区有一种相等的倾向;而且这种份地大都由许多块狭长的条田组成,分别散布在土质肥瘠不同、远近距离不等的地段中,各户条田依次相间,有着明显的规律性。这可能是当初耕地实行定期分配时为使各户平等而采取的措施。各地段何时休耕,何时春播或秋播,都依习惯统一进行。庄稼收割后该地段即转化为公共牧场,各户皆可在此放牧。耕地之外的森林、牧场、池塘、荒地等,皆为全公社公有,各户使用权利均等,有时连封建主也不例外。封建主力图掠夺这些公共土地,农民在整个中世纪为保存公共土地进行了顽强的斗争。 公社成员彼此平等。他们定期集会,选举公职人员,制定大家共同遵守的法规,裁决公社成员间的纠纷。西欧中世纪各地的庄园法庭就是这种自由公社成员集会的变形。它例由全体居民出席;但因居民受到奴役,法庭主持者往往为领主的总管或其本人。在庄园法庭上还可制定本地习惯法,判决则依本地习惯由全体居民做出或由陪审员做出。不过领主可以利用权势,使判决在必要时有利于自己,并收取有关罚金。(见西欧庄园制) 马尔克公社说自19世纪提出后,一直处于激烈争论中。由于中世纪初期公社史料稀少,许多西方学者认为它只是13世纪以后各农户为共同使用公地而组织的,从而否定日耳曼人古代曾存在土地公有的事实。也有一些学者仍然坚持马尔克公社在中世纪初期存在的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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