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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黄宗羲
释义 Huɑng Zongxi
黄宗羲(1610~1695)(卷名:法学)

  明末清初的唯物主义思想家。字太冲,号南雷,世称梨洲先生,浙江余姚人。清兵南下,曾坚持抗清斗争十余年,后隐居著述。多次拒绝清政府的征聘。他通晓经史,学识广博,尤以猛烈抨击封建专制主义著称。他的法律思想也贯穿了批判专制主义法制的精神。著有《南雷文定》、《南雷文约》、《宋元学案》、《明儒学案》、《明夷待访录》等。《明夷待访录》一书是黄宗羲从思想上总结明亡教训的产物,尖锐地抨击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并在批判旧世界中朦胧地闪耀出民主主义的光华。不仅对清初思想界具有启蒙意义,而且是200余年后资产阶级改良派声讨封建专制制度的檄文。
  黄宗羲生活在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大动荡的时代。资本主义的萌芽和西方科技知识的传入,对他的经济、政治、法律思想都产生了明显的影响。他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开始摆脱固有的纲常名教观念的束缚,剔除了君权神授的神秘主义,用“利”、“害”的观点论证了君权的起源和实质。他赞美“以天下为主,君为客”的尧舜之世,抨击“以君为主,天下为客”的今世。谴责把国家当作君主世代承袭的私产。公开宣称“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针对君为臣纲的封建教条,他阐述了君臣“名异而实同”的平等的师友关系。臣的职分是“为天下,非为君也;为万民,非为一姓也”,何况天下之大决非君主一人所能治理,而是只有君民共治才能治理好的。
  黄宗羲主张学校应成为具有“公其非是”职能的议政机关,太学祭酒可以面对君主直陈“政有缺失”,使其“不敢自为非是,而公其非是于学校”。地方学官也有权纠绳或谴责郡县长官所行的政事。学校议政反映了封建士大夫渴望参加政权的心理。
  黄宗羲提出以“天下之法”取代“一家之法”。所谓“天下之法”是指夏商周三代以上之法。由于天下之法着眼于天下生民的生养教化,“未尝为一己而立也”,因此,“法愈疏而乱愈不作”,是“无法之法也”。至三代以下所立之法,是出于君主一姓,“利欲之私”,而没有“一毫为天下之心”的“一家之法”,因此,“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是“非法之法也”。黄宗羲根据“公”、“私”来划分三代上下之法,揭示了阶级社会法律起源于私,这种认识是可贵的。他对君主“一家之法”的抨击,以及提出用“各私其私,各利其利”为原则的“天下之法”,取代藏天下于一姓“筐箧”之中的“一家之法”,不仅批判了封建专制主义的法制,而且表达了中小地主和工商市民争取法律权利的要求。他认为,由于君主们立法为私,其所立之法必然要损害天下人的共同利益,因此,即使是开国之君制定的一代立法,也并非神圣不可以改变。他批评标榜“守法无违”、“法祖从王”而不知变通的宋明理学家是不足取的“俗儒”。为了论证“一代有一代之法”的合理性,黄宗羲扼要阐述了自秦以来历史发展中的“古今之变”,强调立法者应根据时势,“远思深览,一一通变”,不能在“非法之法”中间彼此周旋。这些论述赋予了“法与时转则治”的进步观点以反对专制主义的含义。
  黄宗羲也反对为封建君主专制辩护的“有治人无治法”、“天下之治乱不系于法之存亡”的传统看法,认为不打破“桎梏天下人之手足”的君主“一家之法”,虽有“能治之人”,也无法施展其才智;虽有促进社会进步的措施,也难以取得功效。因此,他强调法重于人,“有治法而后有治人”。有了良法,再辅以“能治之人”去执法,就会相得益彰,“无不行之意”。即使不得其人,也因法律的约束,不致“深刻罗网”,反害天下。
  为了立“天下之法”,实行法治(见法家),黄宗羲呼吁革除胥吏窃权弄法的弊症,指出:胥吏“创为文网,以济其私。凡今所设施之科条,皆出于吏。是以天下有吏之法,无朝廷之法”。他主张中央和地方掌簿书的胥吏,分选进士、监生、弟子担任。基层则取消胥吏,改由农民轮流值年服差役,以便建立一种能够“公平”执法的司法体系。
  黄宗羲的法治思想,是对于封建时代如何治国的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针对明末皇帝专权、宦官恣肆、法纪废弛而发的。他希望用法律来限制皇帝、贵族、官僚的特权,表现了某些君主立宪政治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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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0: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