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黄老学派 |
释义 | huɑnglɑo xuepɑi 黄老学派(卷名:法学) 先秦道家的一个派别。“黄”,指传说中的黄帝,“老”,指春秋末期的老聃;尊黄帝、老聃为学派的创始者,以“黄老之言”为学派的指导思想,故名黄老学派。 形成和发展 黄老学派形成于战国时期,最初流行于齐国稷下学宫。它既讲道德,又主刑名;既尚无为,又崇法治;既以为“法令滋彰,盗贼多有”,又强调“道生法”,要求统治者“虚静谨听,以法为符”,不受任何干扰,一切均以法律为准绳。史籍载一些著名的法家代表人物如申不害、慎到、韩非等大都“学本黄老”,可见黄老学派带有明显的道、法结合的性质,而在法律思想上更多地倾向于先秦法家的主张。 黄老学派的进一步发展,是在战国末年到西汉初期的100多年间,特别是汉文帝和景帝统治的时期。汉初的新的封建统治者鉴于秦王朝“举措暴众而用刑太极”,以致被迅速推翻的教训,大都喜好“黄老之术”,“改秦之败”,实行与民休养生息的“无为”政治,以安定社会、恢复经济、缓和阶级矛盾和统治集团内部的矛盾,一度造成了黄老之学盛极一时的局面。但这一时期的黄老之学具有新的特点。它强调清静无为,主逸臣劳,宽简刑政,除削烦苛,务德化民,恢弘礼义,顺乎民欲,应乎时变,等等,即根据当时政治社会的需要,对先秦的黄老之学进行改造,使它成为兼“采儒墨之善,撮名、法之要”,而以儒、道、法三者相互渗透为主的结合。 汉初黄老学派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 具有不同于初期黄老的明显特点,特别是在吸收先秦儒家法律思想方面所表现的若干特点: 主张“文武并用”,“德刑相济” 先秦黄老以道、法并提,重点在于法而不在于道,不谈儒家的“礼治”或“德治”。到了汉初,经过改造的黄老之学则既强调无为的道,力求“道胜”而“反于无为”,又在重视法的作用的同时,反复强调礼或德的功用,在德刑关系问题上提出了一套完整的主张。例如在湖南长沙马王堆出土的《十六经》中就有“春夏为德,秋冬为刑,先德后刑以齐生”的记载。《淮南子·泰族训》也说:“仁义者,治之本也”;“民无廉耻不可治也,非修礼义,廉耻不立”。而他们知道,只讲礼义也是不行的,所以说:“礼义独行,纲纪不立”,同样会招致“衰废”的结果。因而“法度”又是始终不能忽视的。但是“不知礼义,不可以行法”,法令只能“诛恶”而不能“劝善”,所以他们认为,要“正上下之仪,明父子之礼、君臣之义,使强不凌弱、众不暴寡,弃贪鄙之心,兴清洁之行”,必须设立各级学校,用“五经”、“六艺”来对人们施行教化。总之,德和刑的两手,各具用途,必须并重,使相济为用;而在天下罢于兵革,人们刚从秦王朝尚武恃力、苛政烦刑的统治下解脱出来的当时,尤其应当首先重视德治,把刑罚放在第二位,即所谓“积礼义”而不“积刑罚”。这些观点,基本上都是先秦儒家德刑关系理论的翻版。然而它却代表了西汉初期为巩固封建统治在政治法律上所采取的基本战略方针,使秦以来被贬抑的儒家思想,表现了新的活力。 强调“明具法令”,“进退循法” 汉初黄老对秦代的尚武恃力和专任刑罚持批判态度,但并不否认法律的重要性,认为法律是“天下之度量”,“人主之准绳”。统治者应“明法修身”以为治。“明法”就是立法要明,并且要明白宣达于天下。这样就可以达到“无为”的境界。如果立法不明,朝令夕改,赏罚失度,本末倒置,烦而寡要,都可以危害到国家的命运。如果已经制定的法律秘而不宣,不使人们了解,知所趋避,以致奸吏得以乘机乱法,生杀自恣,同样会造成严重的恶果。“明法”还要求执法要明,特别是要求国君“进退循法,动作合度”。因为,风俗的厚薄,世道的盛衰,取决于国君是否“口出善言,身行善道”。国君“持天地之政,操四海之纲”。他的一言一动,影响及于天下国家,尤其应该执法、守法。执行法律好的要奖赏,违背规定的要诛戮,尊贵的人犯了法不应稍加宽贷,卑贱的人犯了法也不应加重处刑。这样才算是伸张了“公道”,堵塞了“私道”。而这样做的关键,在于国君“不为丑美好憎,不为赏罚喜怒”。即诛赏予夺,一律要以法律为依据,不能听从皇帝一个人的决断。这些观点,和先秦法家的传统观点一样,只不过最后归结到“名各自名,类各自类,事犹自然,莫出于己”,要求做到“以无为为之”罢了。这正充分说明了汉初黄老所包含的先秦法家思想因素。 坚持“约法省禁”,“务在安民” 汉初黄老学派认为,秦代速亡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法令烦苛,刑罚暴虐,妄诛轻杀,“苦民伤众”。这和从前的“圣君贤臣”立法设刑在于“兴利除害,尊主安民”以“救暴乱”的宗旨截然相反,必须加以改变。因此他们指出:“为治之本,务在安民”。要安民,便必须依靠法律来“禁暴止邪”,以保护善良。只是法令必须简易,刑罚必须宽平,即所谓“治国之道,上无苛令,官无烦治”,不可像秦代那样“置天下于法令刑罚”之中。在他们看来,“事逾繁而天下逾乱,法逾滋而奸逾炽,兵马益设而敌人逾多”,所谓“刑罚积则民怨背”,秦代一切“皆有法式”,结果酿成国破人亡的悲剧。他们认为,要使社会安定,就要像从前的“圣君贤臣”那样:一切求其“合于人情而后为之”,“漠然无为而无不为也,澹然无治而无不治也”,也就是返于自然。 要求“刑不厌轻”,“罚不患薄” 在刑罚的具体运用方面,汉初黄老所持的观点和先秦法学的重刑学说,尤其是发展到了极端的秦代重刑学说,是迥然不同的。他们反对李斯主张“深督轻罪”和所谓轻罪重判可以使“民不敢犯”的理论,认为“秦以刑罚为巢,故有覆巢破卵之患”。重刑理论非但没有帮助秦代统治者治理好国家,徒然使“刑者相半于道,而死人日积于市”,天下愁怨,群起反叛。古者“圣人”之治,“设刑者不厌轻,为德者不厌重,行罚者不患薄,布赏者不患厚”,这样便可以获得民心,“不言而信,不怒而威”。统治者执行诛赏,务必十分慎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于有罪”;切实消除“无罪见诛,有功无赏”的现象。汉文帝(前180~前157在位)“论议务在宽厚”,景帝(前157~前141在位)要求“治狱者务先宽”,并且先后命令废除肉刑、减轻笞刑等等,文帝在命令废除“收律”和“相坐法”时指出:“法正则民慤,罪当则民从”;犯罪的人既已论处,还把他的父母、妻子、兄弟及其他没有犯罪的人牵连进去受罪,这是法不正,罪不当,是“法反害于民,为暴者也”。晁错也强调要做到“罪大者罚重,罪小者罚轻”,才可以称为“平正”。这些都体现了当时在黄老之学指导下的刑罚思想。它立足于道家的“无为”,却和儒家的“仁政”观点有很多相通之处。 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起了特殊的作用:首先,它为两汉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使刘汉王朝建立之后,在立法设刑方面,明确地以改变秦代暴政、要求宽简刑罚、除削烦苛的思想为指导。其次,它为由秦王朝的法家法律思想的统治转变为西汉中期及以后儒家法律思想的统治,发挥了过渡性的桥梁作用,为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创造了前提。因而深入探索和发掘黄老学派,特别是汉初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对于中国封建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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