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法学卷 • 国际法 • 国际组织与条约
词条 | 鹿特丹规则 |
释义 | 鹿特丹规则 鹿特丹规则 亦称《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2008年12月11日联合国第63届大会第67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3日在荷兰鹿特丹签署。规则的制定旨在取代现行的《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以及两个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尚未生效的《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和《199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责任公约》,以实现海上货物运输和包括海运区段的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法律制度的国际统一。共18章96条。在内容上,规则针对国际集装箱货物“门到门”运输方式的变革和批量合同的广泛使用作出重大变化;设置电子单证制度以适应电子商务在国际海上贸易运输中的广泛应用;为平衡船货双方权利义务,大大加重承运人的责任,对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承运人免责条款和赔偿责任限制等做出调整。《鹿特丹规则》的生效需由20个国家批准或加入,截至2013年6月,只有西班牙和多哥加入。 出处:法学卷 • 国际法 • 国际组织与条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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