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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 卡内基高等学校分类标准 |
释义 | 卡内基高等学校分类标准 卡内基高等学校分类标准(Carnegie Classification of Institutions of Higher Education) 1970年美国卡内基高等教育委员会制定。后经多次修改。2005年制定的高等学校分类框架与标准明确,根据授予学位的层次和比例、专业类别、性质和科研活动规模将高校分成:(1) 副学士学院。授予的学位均为副学士学位,或者授予的学士学位比例低于10%的高校。副学士学院根据学校所在地特征(城市、郊区或农村)、规模、单个或多个校区、性质(公立或私立)和是否附属于本科学院分成14个小类。(2) 本科大学。每年授予的学士学位比例至少达到10%,而且授予的硕士学位少于50个,或者博士学位少于20个的高校。根据学科特征和学士学位的规模,本科大学细分为:本科大学——文理学科:学士学位比例达到或超过50%,而且学士学位中至少50%为文理学科; 本科大学——多学科:学士学位比例达到或超过50%,而且学士学位中文理学科少于50%;本科/副学士学院:学士学位比例在10%和50%之间。(3) 硕士学位大学。每年授予至少50个硕士学位,而且授予的博士学位少于20个的高校。根据规模,硕士学院或大学分成:大规模(至少200个硕士学位)、中等规模(100~199个)和小规模(50~99个)硕士学院或大学。(4) 博士学位大学:每年授予至少20个博士学位。根据科研活动规模的大小,博士大学分成:超大规模科研、大规模科研和科研博士大学。科研活动的规模根据大学的科研经费支出、科研人员规模和博士学位授予数量区分。(5) 专业学院。颁发集中在一个或几个专业领域的学士或更高层次的学位。根据专业,专业学院具体分成:神学类、医学类、其他健康卫生类、工程类、其他技术类、工商管理类、艺术、音乐和设计类、法学类和其他类别的专业学院。 出处:教育卷 • 教育原理 • 各级各类教育 • 高等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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