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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印度政府组织法
释义
印度政府组织法
印度政府组织法  英国国会为英属印度制定的两个宪法性法令。(1) 1919年《印度政府组织法》。1921年起实施。该法将印度分为英属印度中央政府和英属印度各省政府两个部分。规定在中央设立总督和两院制的立法机构,总督直接向英国国会和印度事务大臣负责,对立法机构通过的法案拥有否决权。各省政府分为“保留的”和“移交的”两个部分,前者由省督任命并向省督负责,后者则从立法机构中委派,形式上对省立法机构负责,省督对立法机构通过的法案有否决权。(2) 1935年《印度政府组织法》。该法令包括联邦部分、省政府部分和缅甸政府部分,其中心内容是:建立全印度联邦,包括各省和印度土邦;实行省自治,在每个省督制的省份取消“两头政治”,省政府对民选的议会负责,将选举权扩大到全体有财产的,或交纳赋税的或非文盲的人。但印度仍是英国的附属国,因为根据该法令,向来由印度事务大臣、印度政府和各省行使的职权皆由英王收回,在中央和各省重新分配;土邦的最高统治权由英王的代表行使;中央政府仍然实行“两头政治”。该法令因此被印度国大党指责为“奴隶宪法”。尽管如此,它仍然是1950年《印度共和国宪法》的基础。
出处:法学卷 • 外国法律史 • 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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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1 11:5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