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政治学社会学卷 • 政 治 学 • 行政学 • 行政组织
词条 | 行政问责制 |
释义 | 行政问责制 行政问责制 对政府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追究责任的制度。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改善政府管理,建设责任政府的本质要求。20世纪80年代以来,已成为世界各国公共行政改革的趋势之一。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2001年4月17日向立法会提出了高官问责的方案,并于同年7月1日实施。主要内容是以合约的形式聘用一批官员,他们直接对行政长官负责。2004年2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写入了“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内容。同年4月中共中央批准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将引咎辞职明确引入问责制度。2005年4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一步将行政问责法制化和规范化,从最高效力的法律层面确认了当前实施的行政问责制的合法性,为我国责任政府的建设提供了法制保障。 出处:政治学社会学卷 • 政 治 学 • 行政学 • 行政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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