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经济卷 • 经济史 • 中国经济史 • 财政与赋役
词条 | 手实法 |
释义 | 手实法 手实法 亦称“首实法”。唐宋时令民户自报田地和财产作征税根据的措施。唐行租庸调法时,每年年底命地方基层单位(里)的居民自报年龄及田地面积,编成“乡账”。唐长庆四年(公元824年),元稹在同州整顿赋税,令百姓自报,名“自通手实状”。宋仁宗时(1023—1063),周湛和苏颂都曾施行许民自言、自实的办法。神宗时(1068—1085),吕惠卿又创五等丁、产簿,规定申报项目极广。尺椽寸土,鸡豚家畜,均须陈报。如有隐匿,许人告发,以查获资产的三分之一给赏。因扰民太甚,民怨沸腾,不久罢废。 出处:经济卷 • 经济史 • 中国经济史 • 财政与赋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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