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政治学社会学卷 • 社 会 学 • 社会学分支 • 犯罪社会学
词条 | 犯罪社会学派 |
释义 | 犯罪社会学派 犯罪社会学派 认为社会环境是产生犯罪的主要原因的理论学派。始于1915年。代表人物有德国的李斯特(Franz von List, 1851—1919)、比利时的普林斯(Adolf Prins, 1845—1919)、法国的塔尔德等。认为犯罪行为具有与其他行为相同的过程,犯罪是犯人的个性与自然尤其是社会环境(指失业、贫困、通货膨胀、居住条件恶劣、酗酒、娼妓等)的产物;强调刑法应以预防犯罪和保护社会为目的。他们分析犯罪的过程有两种方式:(1)找出犯罪率不同与社会组织不同之间的关系,其中包括各种规模较大的社会制度。(2)设法说明个人发生犯罪行为的过程。属于这一派的理论有社会解体论、亚文化群论等。 出处:政治学社会学卷 • 社 会 学 • 社会学分支 • 犯罪社会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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