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心理卷 • 法制心理学
词条 | 原心论罪 |
释义 | 原心论罪 原心论罪 以动机和目的的善恶论罪的主张。考虑犯罪动机是否合乎礼教所提倡的人情。西汉哲学家董仲舒提出。他推崇孔子,主张以《春秋》决狱,论心定罪。是一种动机定罪论。以行为人的行为动机、目的是否符合经义来决狱定罪,以行为人之“心”,亦即主观道德的善恶来决狱定罪。认为凡符合《春秋》之义的即志善,即使犯法也不定罪。反之,即为志恶,未犯法也要定罪。这一主张提出决狱时要弄清案情原委,考虑被告的动机、目的和行为效果,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过分强调“志”的善恶,走向动机决定论。这种论罪的出现,表明了人们认识能力的提高,对罪行轻重的评价从犯罪外在的客观危害的简单反映转向于对犯罪人内在的心理因素的揭示,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同时,原心论罪的出现亦是统治者用严厉的刑罚最为全面推行儒家伦理道德的产物。 出处:心理卷 • 法制心理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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