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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 独立学院 |
释义 | 独立学院 独立学院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高等教育机构。1928年中华民国大学院颁布《大学组织法》、《大学规程》规定:大学分文、理、法、教育、农、工、商、医八学院,具备三学院以上者为大学,不满三学院者为独立学院。据教育部所颁《大学及各独立学院各学系名称》等法令,独立学院与大学一样,除医学院外,修业年限四年;有权向毕业生授学士学位;可设研究院,经考试及学位论文审查合格的研究院生可授予硕士学位;可设附属中、小学和职业学校。独立学院可分设两科,科下分设若干学系。独立师范学院或大学师范学院可设第二部,招收大学其他学院性质相同的毕业生,进行一年师范专业训练。独立学院有国立、省立、私立三种。至1947 年,全国共有国立23所,多为师范、医学;省立21所,多为医、农、工、商;私立31所,多为法政、工商,亦有文理学院。 出处:教育卷 • 教育史 • 中国教育史 • 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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