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法学卷 • 诉讼法学
词条 | 执行和解 |
释义 | 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 在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执行标的的一部分或者全部,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经法院审查准许,从而终结执行程序的行为。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活动,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即可成立,并可产生结束执行程序的效力。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执行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执行程序便告结束。执行和解所形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只能由当事人自觉履行。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法院应当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一部分的,恢复执行时应当扣除已履行的部分。当事人不提出申请、申请已过期限或者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出处:法学卷 • 诉讼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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