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法学卷 • 诉讼法学
词条 | 执行竞合 |
释义 | 执行竞合 执行竞合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执行权利人(债权人)基于不同的执行根据,同时或先后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义务人(债务人)的同一财产,从而相互间产生排斥,不能使各个执行权利人的权利同时得到满足的一种状态。根据执行依据的不同,执行竞合的情形主要有:(1) 保全执行之间的竞合;(2) 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3) 保全执行与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处理执行竞合应遵循下列原则:(1) 优先原则。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2) 物权优先原则。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或同类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受偿。(3) 平等原则。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参见“参与分配”。 出处:法学卷 • 诉讼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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