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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责任
释义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责任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责任  亦称“监护人的民事责任”。特殊侵权责任的一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时,监护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在中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对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生活、学习的未成年人或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至于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出处:法学卷 • 民法学 • 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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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1 13: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