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法学卷 • 法理学
词条 | 比较法学 |
释义 | 比较法学 比较法学 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的学科。既是法学的一个分支,也是法学的一种研究方法。与“比较法”、“比较法研究”实际上是同义语。一般认为,按照研究的范围,比较法学可分为“宏观比较”与“微观比较”,前者指对不同社会制度或不同法律传统(法系)的法律所进行的比较研究,后者指对属于同一社会制度或同一法系的法律所进行的比较研究。按照法律的内容,可分为比较法导论(对各种法律进行总的比较研究)、法系的分类比较研究(如英美法、大陆法、社会主义法的比较研究)、部门法的分类比较研究(如比较宪法、比较刑法)、具体制度的分类比较研究(如司法制度、律师制度等的比较研究)等。一般认为孟德斯鸠为奠基人;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分支学科,则始于19世纪中叶。1869年与1895年,法国和英国分别成立比较立法学会。1900年在法国巴黎召开第一次国际比较法大会。1924年、1960年,分别成立国际比较法学会、国际比较法协会。 出处:法学卷 • 法理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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