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法学卷 • 民法学 • 物权
词条 | 抵押登记 |
释义 | 抵押登记 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订立后,依法或依约履行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合同或抵押物的登记手续。在中国,必须办理抵押合同登记的财产包括:(1)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 建设用地使用权;(3)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此类财产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财产如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车辆以及企业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机构分别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抵押合同的当事人自己约定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登记部门登记的资料,应当允许查阅、抄录或者复印。 出处:法学卷 • 民法学 • 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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