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世界历史卷 • 世界历史 • 世界现代史 • 美国现代史
词条 | 史密斯法 |
释义 | 史密斯法 史密斯法 亦称《一九四○年外侨登记法》。因美国国会众议员史密斯(Howard Worth Smith,1883—1976)提出其追加条款而得名。1940年6月国会通过。它以防止“颠覆活动”为借口,规定十四岁以上外国人和在外国出生的美国公民必须每年进行登记;凡以任何方式宣传用暴力推翻美国政府者均构成“犯罪”。1951年联邦最高法院在“丹尼斯诉美国案”的判决中,认定该法合乎宪法。 出处:世界历史卷 • 世界历史 • 世界现代史 • 美国现代史 史密斯法 亦称《1940年外侨登记法》。美国国会1940年6月通过。因由美国众议员史密斯(Howard Worth Smith,1883—1976)提出而得名。它以防止“颠覆活动”为借口,规定外国人和在外国出生的美国公民必须进行登记;凡以任何方式宣传用暴力推翻美国政府者均构成“犯罪”。1961年美国最高法院又作出确认该法“党籍条款”的裁决。 出处:法学卷 • 外国法律史 • 美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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