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法学卷 • 民法学 • 总论
词条 | 合伙终止 |
释义 | 合伙终止 合伙终止 亦称“合伙解散”、“拆伙”。出于某种特定事由使合伙关系消灭的事实。引起合伙终止的原因有:(1)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一定天数; (5)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合伙终止时应当进行清算,包括: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清算人可以由合伙人担任,也可以由第三人担任。合伙人不能确定清算人时,还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出处:法学卷 • 民法学 • 总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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