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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瑞士民法典
释义
瑞士民法典
瑞士民法典  由巴塞尔大学教授胡贝尔(Eugen Huber,1849—1923)受瑞士联邦委员会委托起草,1907年12月10日由瑞士联邦议会通过,1912年1月1日起生效。除导言外,分为4编,共977条;另有尾章,共61条。导言规定了法律适用方面的一些一般原则;第1编人法,包括自然人、自然人的人格及保护以及法人等;第2编亲属法,包括结婚、离婚、夫妻财产制、亲属关系、收养、监护;第3编继承,规定继承人和继承;第4编物权法,包括所有权、限制物权、占有及土地登记簿等;尾章规定原法律及新法律的适用,还包括一些补充性的规定。此外,1881年《债法》经修订后,实质上作为民法典的第5编与民法典同时生效,但形式上仍作为具有自身条款序数的联邦特别法律而存在。1936年,《债法》和其他内容,关于全部公司法(包括股份法、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作社法在内)以及商号法和票据法等方面的规定,被加以修订并加在《债法》之中。该法典一方面深受《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影响,一方面以其通俗流畅的语言风格以及简明科学的结构安排形成了自己独有的特色,被誉为“19世纪德语国家法学中最珍贵的果实”,对土耳其、苏联、秘鲁等国家民法典的制定具有较大的影响。
出处:法学卷 • 外国法律史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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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7:5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