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法学卷 • 诉讼法学
词条 | 证人资格 |
释义 | 证人资格 证人资格 亦称“证人能力”、“证人的适格性”。能够成为证人的资格。其核心是对证人在能力方面可信性的最低要求作出限定。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关于证人资格的基本要求是:(1)有准确感知、记录和回忆有关事实印象的能力(具有生理和精神上的能力);(2)确实对案件事实有所感知、记录,并且能够对有关印象进行回忆(具有亲身感知);(3)宣明他将讲实话,理解说实话的义务,知晓实话和谎话的区别(具有宣誓或郑重陈述能力);(4)有理解有关问题并明知表达自己思想的能力(具有表述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不能为证人的限定主要有两种情况:(1)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2) 法人及非法人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出处:法学卷 • 诉讼法学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258893条中英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