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心理卷 • 法制心理学
词条 | 证据辨认 |
释义 | 证据辨认 证据辨认(evidence idenjpgication) 案件侦查过程中证人对与案件有关的人或物的再认。目的是通过证人对被发现的犯罪嫌疑人或可疑物的辨认证实,为侦查机关作出正确判断提供依据。包括对人物、尸体、语言、场所、车辆、凶器、赃物等人或物的辨认。证人在某些情况下不能作出准确辨认。错误辨认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不能认出识记过的人或物;二是认错对象,即误认。其产生原因:(1) 对人或物之间的细微差别未分辨清楚;(2) 识记后保持不巩固或记忆印象变形;(3) 当前的辨认对象和环境条件与先前差别较大;(4) 证人辨认时存有恐惧惊慌、紧张不安情绪;(5) 证人的无意识迁移,即把在别处看见的人和物误认为犯罪嫌疑人或与犯罪有关的物件;(6) 受定势偏见的影响,即证人在辨认嫌疑人或可疑物时,根据头脑中先入为主的印象加以认定,产生误认;(7) 受询问暗示和生活暗示的影响。 出处:心理卷 • 法制心理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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