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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 捷克斯洛伐克宪法 |
释义 | 捷克斯洛伐克宪法 捷克斯洛伐克宪法 ⑴ 1920年2月29日颁布第一部捷克斯洛伐克宪法。该宪法确定了共和国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宣告捷克人和斯洛伐克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法律上确定了“统一的捷克斯洛伐克民族”的概念,实行出版自由、集会自由、宗教自由、结社自由、住宅不受侵犯等,规定立法权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的国民议会行使,总统是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其权限十分广泛,同时成立了宪法法院。 ⑵ 1948年5月9日由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国民制宪会议通过第二部宪法。包括宣言、宪法基本条款(12条)、宪法细则(10章178条)三部分;宪法细则分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民议会、共和国总统、共和国政府、斯洛伐克民族机关、人民委员会、法院、经济结构、一般规定、总结规定与暂时规定。 ⑶ 1960年7月11日由捷克斯洛伐克国民议会批准公布第三部宪法。共9章112条。该宪法颁布后,曾多次修改,大部分条款被废除,最重要的联邦宪法性法令,是根据1970年第125号宪法性法令作了修改的1968年第143号法令《捷克斯洛伐克联邦法》和修改和补充宪法第8章《有关法院和检察院》的1969年第155号宪法性法令。 出处:法学卷 • 外国法律史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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