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经济卷 • 金融学 • 保险
词条 | 诉讼时效 |
释义 |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 亦称“消灭时效”。指权利人行使诉讼权的法定期限。在法定期限内权利人不行使诉讼权利,即丧失依诉讼程序请求保护其权利的胜诉权。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出处:经济卷 • 金融学 • 保险 诉讼时效 民法规定的使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在诉讼中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其意义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保证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也利于法院及时正确地处理民事纠纷。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一般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此外民法通则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时效,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至于其他的法律、法规中还有一些更长或更短的时效规定。通常情况下,有特别规定时效的,特别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但无论何种情况,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再保护。 出处:法学卷 • 民法学 • 总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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