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法学卷 • 行政法学
词条 | 提存公证 |
释义 | 提存公证 提存公证 公证机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在中国,提存公证由债务人债务履行地的公证机构管辖,涉及不动产的提存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管辖。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债务人可申请提存:(1)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 债权人下落不明; (3)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 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5) 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 出处:法学卷 • 行政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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