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世界历史卷 • 世界历史 • 世界现代史 • 苏联 • 俄罗斯现代史
词条 | 和平法令 |
释义 | 和平法令 和平法令 俄国十月革命后苏维埃政府第一个对外政策的纲领性文件。由列宁起草,1917年11月8日(俄历10月26日)在全俄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上通过。它谴责帝国主义战争是“反人类的滔天罪行”;呼吁一切交战国政府立即进行公正的民主的和平谈判,缔结不割地、不赔款的和平条约;指出“凡是把一个弱小民族合并于一个强大国家而没有得到这个民族的同意,就是兼并或侵占别国领土的行为”;主张废除秘密外交,宣布废除俄国地主资本家政府从1917年2月到10月所批准和缔结的全部秘密条约;并特别号召英、法、德三国有觉悟的工人阶级把和平事业以及使被剥削劳动群众摆脱一切奴役和一切剥削的事业有成效地进行到底。 出处:世界历史卷 • 世界历史 • 世界现代史 • 苏联 • 俄罗斯现代史 和平法令 十月革命后俄罗斯苏维埃政府第一个对外政策的纲领性文件。由列宁起草,1917年11月8日(俄历10月26日)在全俄工兵代表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上通过。它谴责帝国主义战争;呼吁交战国政府进行公正民主的和谈,缔结不割地、不赔款的和约;废除俄国临时政府缔结的全部秘密条约;号召英、法、德三国工人把和平与反对剥削和奴役的事业进行到底。 出处:法学卷 • 外国法律史 • 俄罗斯苏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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